婚姻就是一场修行,有些人修行圆满了,有些人修行失败了。

很多离婚的夫妻,都涉及到孩子的抚养问题,相对于抚养孩子的一方,未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能亲自抚养孩子,对孩子的探望,就成为与孩子沟通、培养感情的重要途径。因为在离婚时,双方感情就已经破裂,可能会因为一点小事就产生矛盾,在离婚后,双方就孩子的探望问题也可能会产生矛盾。
如果抚养孩子的一方
不配合对方行探望权
那么未抚养孩子的一方
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何行使探望权呢
今天
我们就了解一下关于探望权的问题

第42期《家室微课堂》律师分析
本期案例
张某与李某2010年登记结婚,张某于2012年生下婚生子李某某。2014年双方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孩子由男方李某抚养,女方张某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女方每月探望孩子一次。双方离婚后,李某拒绝张某行使探望权。张某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被告李某协助原告张某行使探望权,并确定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

最深的爱是陪伴
对于爱人如此
对于孩子更甚
情丝斩断
血脉犹在
不让妈妈看孩子真是太揪心了
想孩子却见不着的心情
也许只有过来人才能真正理解

各方观点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原告
张某观点
双方离婚后,被告李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剥夺了原告与孩子相处及孩子享有母爱的权利,损害了亲权,对儿子身心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被告应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
被告
李某观点
我不同意,我只认离婚协议。给抚养费才让看孩子。
他们俩的说法
你挺哪一个?
还是看看法院咋判的吧?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虽然张某和李某已经协议离婚,但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并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张某有权利探望婚生子李某某。本院考虑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婚生子李某某的实际情况,认为张某每月探望李某某两次,每次不少于4个小时较为适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协助原告张某每月探望婚生子李某某两次,每次应不少于四个小时。
破裂的婚姻
解除的是夫妻双方的法律关系
却不能剥夺任何一方
对孩子探视的权利
有请本期嘉宾律师
帮我们分析一下这里面的法律依据
本期嘉宾
徐慧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市巾帼司法顾问团成员
长春市妇联家事法律业务研讨组成员
联系电话(微信):13604360525
律师分析
夫妻离婚后,双方对孩子都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被告以支付抚养费后,才能探望为由,拒绝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没有依据。因此,原告要求享有探望权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应予支持。
离婚
是万般无奈的选择
但离婚
不一定是毁灭性的选择

律师提示
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明确了夫妻离异后对子女的探望权制度。所谓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这一制度为处理离婚后父母探望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据。探望权在婚姻家庭法律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它可以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相聚,有利于弥和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如何平衡父母探望的权利和促进子女身心健康的发展,是确立探望权制度的关键。行使探望权,涉及直接抚养一方和子女的利益,因此有必要确定探望的时间、方式。
其实
不许另一方探视自己的亲生孩子
是挺幼稚的行为
不仅幼稚
而且是犯法的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离婚后
为了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父母和双方家庭更应该做到
互相尊重不互相诋毁

更应该让孩子知道
离婚不是爸爸妈妈不爱他了
而是为了更好地去爱他!
正如马伊琍所说的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世上没有十全十美的婚姻
夫妻之间应该好好经营婚姻
如果经过冷静思考后不得不离
父母也要好好处理与孩子的关系
不要让孩子成为父母离婚最大的买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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