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队向本报发来求助信

文 张锐杰 / 摄影 尉爱群 张锐杰

“除了地坪(施工),我们所有主体都做完了,为什么就不给我们结算?”这是投诉人詹先生奔波维权途中,百思不得其解的一个问题。

2016年,詹先生等人经熟人介绍,通过某劳务公司的老板贺先生,按照钢筋工、木工、水电工、泥工四个项目分包为建设单位——龙某集团新建厂房项目施工,至今已完成厂房3、7、8、10号楼、设备房、动力站等,并收到相关款项。然而,1号楼在施工途中突然被叫停,处于无限期停工状态,詹先生和其他承接了该项目的分包团队迟迟收不到工程款,共计拖欠300余万元,自此开始了漫漫维权路。四处维权无果不说,他们甚至得到了贺先生“钱款不仅付清,并超额支付60余万元”的答复,更令他无奈的是,维权途中贺先生开始失联。无奈之下,他协同几位项目分包负责人向本报劳权周刊求助。

事件回放

项目做完不结款,共欠300余万元

据詹先生自述,2016年他经熟人介绍,通过某劳务公司的老板贺先生,参与了龙某集团新建厂房项目,至今已完成该集团3、7、8、10号楼、设备房、动力站等处建设工程的钢筋工部分,每个楼完成后,贺先生都通过一家名为云某建设有限公司与集团补全合同等手续,并结算工程款。但对这些合同是否存在、如何约定等细节,詹先生坦言并没有看过,也不知道具体这样操作的原因。由于此前项目一直较为顺利,结款虽然是按年支付,并不存在拖欠等问题,詹先生也就没有多问。

但是,自2019年开始,1号楼的项目建设断断续续,虽然詹先生所做的钢筋部分已全部完成,但项目还是陷入了无限期停工的状态,也由此导致工程款至今未结算。多次协商无果后,他受钢筋工分包包工头周先生的委托,代为联合讨要工程款。

詹先生表示,贺先生声称,1号楼不完工就无法完成合同等后续手续,因此无法结账。詹先生告诉记者,1号楼仅他所在的钢筋工部分就应该结账67.653万元,此前,贺先生仅转过一笔5万元的费用,扣除后仍拖欠62.653万元未支付。

不仅是詹先生所在的钢筋工分包团队,据他反映,同样因为项目未完工而被拖欠工程款的还有木工、水电工、泥工三个分包团队,所有被拖欠的工程款合计超过300万元。

此外,詹先生还反映,按照此前双方的约定,除1号楼之外所有项目的钢筋工部分应结工程款266.2万元,至今已结算238.8万元,扣除后仍有20余万元费用未结。对此,詹先生表示,“这笔钱无所谓了,主要是把1号楼的钱拿回来。”

包工头表示已“超额支付”

在詹先生奔走维权期间,曾向建设单位所在区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反映情况,得到了云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回复,在回复函中,该公司声称该项目约定每吨钢筋制作绑扎费用为550元,期间钢筋班组工人由分包班组长负责召集并发放工资,该班组在项目施工的工程量共计3311.88吨,合计人工费182.1534万元,目前公司已支付班组243.8万元,因此已超付61.6466万元。

对于此答复,詹先生十分愤怒,他告诉记者,云某建设有限公司和贺先生实际就是一家公司,他所在的钢筋班组的工程款也均由贺先生支付。按照此前双方的约定,钢筋班组的费用并非统一标准,其中3、7、10号厂房按照每平方米3.067万元计算,其他动力站、设备房等则按照每吨800元计算,因此合计费用266.2万元。他给记者展示了一张计算详细费用的纸张,在这张纸的最下方,写有一行“2018年4月10号付清”。对此,詹先生表示,这张纸是双方约定价格时所写,本想让贺先生签字确认,但对方却以“没关系”“不重要”等理由搪塞,表示“签字不签字没有区别”,因此双方的费用明细并无书面记录,仅有“口头协议”。

记者调查

关键人物包工头“失联”

詹先生无奈之下向本报求助,本报记者先后找到了建设单位所在的区劳动监察大队、区司法所、建管部门、园区工会等,并约定好了时间进行调解。调解现场,建设单位依然表示,已全额支付所有工程款,并不存在拖欠。

如此说来,这项业务的“上游”即发包方反复强调已付清了款项,而在业务的“下游”具体施工队则未收到款项,那么,这笔钱是否遭遇了“中途拦截”?

显然,事件的关键点落到了贺先生身上,然而,就在调解后的一段时间内,贺先生开始失联,维权一时间陷入了困局。

对此,劳动监察部门反映,究竟钱在哪里,还是要找到关键人物——贺先生,而记者几次拨打贺先生电话,也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专业解读

应事先书面约定

警惕转包行为

针对此案件,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李华平律师认为,该工程中的一些不规范操作,给詹先生维权带来了阻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明确在事前书面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同时,对于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要明确工资支付的关系,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按月支付工资。

他特别提醒,要注重区分分包和转包的区别。“要明确的是,转包行为是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仅损害发包人利益,还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管理秩序,危害建设工程质量。”他解释,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对此,李华平也给出三点提醒。首先,要加强对分包单位的资质审核。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选择分包单位时,要仔细核查其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不能盲目选择。同时,还要注意查看分包单位的经营状况和信誉情况,以确保其能够按时保质完成工程。

其次,要加强对分包合同的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约定工程范围、工程进度、质量标准、费用结算办法等内容,避免出现模糊不清的情况。同时,还要加强对分包合同的履约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合同履约过程中的问题。

另外,还要建立健全的分包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该制定详细的分包管理制度,明确分包的工作流程、责任分工、管理要求等内容。同时,还要加强对分包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必不可少

目前,随着《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完善,通过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开设农民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监督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制度、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实施,农民工工资问题已有较大改善。

李华平介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最为直接有效的手段。“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由总包单位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他进一步解释,在建设工程领域,开设专用账户可以实现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项分账管理,从而有效杜绝欠薪事件的发生,“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拨付周期和比例,按时足额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即人工费用,防止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被挤占。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工程建设项目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分包单位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农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并协助总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而且,一旦银行发现隐患,也会有相应的预警制度。”

但是,在日常的操作中,仍然有存在逃避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现象,由此产生了争议纠纷。对此,李华平建议,如果劳动者遇到这样的情况,可以通过“农民工欠薪求助绿色通道”申请维权,或直接提起仲裁诉讼主张权利。他也提醒劳动者,要在日常工作中有保留证据的意识,比如双方的沟通记录、出工单、工资发放记录等材料,便于后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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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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