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长某诉洪振某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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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闻

  01、“吴谢宇弑母案”将公开宣判

  据福建省高院公告,该院审理报告人吴谢宇故意杀人、诈骗、买卖身份证件上诉一案,定于5月30日9时在福州市中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宣判。2015年7月10日,吴谢宇将母亲谢某某杀害,后虚构谢某某陪其出国学习等理由骗取亲友144万元予以挥霍。为逃避侦查,吴谢宇购买10余张身份证件,用于隐匿身份。一审法院认为,吴谢宇犯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其死刑。吴谢宇不服,提出上诉。今年5月19日,福建省高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未当庭宣判。

  02、海南三亚男子砍伤两人后逃逸,已被抓获

  25日,海南省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通报称,24日凌晨,三亚市立才居发生一起酒后因薪资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经查,当晚嫌疑人董某平(男,32岁)在饮酒过程中因薪资纠纷与严某福发生口角,将董某婷(女,49岁)、严某福(男,33岁)砍伤后逃逸。25日21时,警方将董某平抓获,目前已对其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03、醉酒男子未被妻子接走,次日在单位宿舍猝死,法院判了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男子吐某饮酒后被朋友送至单位,单位保安见状打电话通知吐某妻子阿某将其接回家。不久后,吐某自行回到公司宿舍休息,保安再次催促阿某,阿某担心跟醉酒的丈夫吵架,不愿将其接走。次日早晨,保安发现吐某在宿舍死亡,于是立即通知单位领导和死者家属。医院认定吐某的死亡原因系心源性猝死。阿某将吐某单位诉至法院,索赔47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吐某对自身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值班保安已尽到告知义务,单位已对吐某履行相应救助义务,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4、《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审议通过

  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到,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热线,设专席人员受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诉求,提供咨询、帮助;接学生受欺凌报告后,学校应采取必要保护措施;若未成年人受侵害,任何人有权直接向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05、国家税务总局:打击各类涉税违法行为

  今年前四个月,全国税务稽查部门挽回各类税款损失超500亿元。下一步,将推进构建从行政执法到刑事司法全链条协同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的新局面。

铁军律师团每日普法

葛长某诉洪振某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9日,时任《炎黄春秋》杂志社执行主编的洪振某在财经网发表《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一文中写道:据《南方都市报》2013年8月31日报道,广州越秀警方于8月29日晚间将一位在新浪微博上“污蔑狼牙山五壮士”的网民抓获,以虚构信息、散布谣言为由予以行政拘留7日。所谓“污蔑狼牙山五壮士”的“谣言”原本就有。据媒体报道,该网友实际上是传播了一年多前百度贴吧里一篇名为《狼牙山五壮士真相原来是这样!》的帖子的内容,该帖子说五壮士“5个人中有3个是当场被打死的,后来清理战场把尸体丢下悬崖,另两个当场被活捉,只是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又从日本人手上逃了出来。”2013年第11期《炎黄春秋》杂志刊发洪振某撰写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亦发表于《炎黄春秋》杂志网站。文章通过援引不同来源、不同内容、不同时期的报刊资料等,对“狼牙山五壮士”事迹中的细节提出质疑。

  原告葛长某诉称:洪振某发表的《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一文以及《“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以历史细节考据、学术研究为幌子,以细节否定英雄,企图达到抹黑“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和名誉的目的,请求判令洪振某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争议焦点:

  案涉文章内容没有明显侮辱性言辞,究竟只是单纯考究历史的学术文章还是以考据历史细节的学术研究为幌子行侵害“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权和荣誉权之实?

  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2784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洪振某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某名誉、荣誉的行为;二、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洪振某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葛长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该公告须连续刊登五日,公告刊登媒体及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洪振某承担。

  一审宣判后,洪振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京02民终627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认为包括实施侵害行为、有相应的受侵害法益、造成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客观上有违法性(侵害他人权益原则上推定有违法性)等几个方面。

  法院认为,狼牙山战斗属不争的事实,五位壮士的英勇抗敌的崇高表现和舍生取义的伟大精神,赢得了全国人民的一致认同和高度赞许,“狼牙山五壮士”这一称号是国家和人民对他们英勇表现和巨大牺牲的褒奖,当属他们的个人荣誉和名誉。并且这一事迹经过广泛传播,已成为民族精神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因此也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而案涉文章通过引用相关当事者不同时期的言论、不同语境下的材料,断章取义,来考证“在何处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敌我双方战斗伤亡”“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等细节,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作了多处似是而非的推测和质疑,试图误导读者,使读者产生怀疑进而否定五壮士的英勇事迹,属于对葛振某在内的五壮士名誉和荣誉的侵害。并且该文章通过刊物发行和网络传播,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较大的影响,造成了包括葛长某在内的死者近亲属的精神痛苦,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民族精神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相当的损害结果。洪振某时任杂志主编,应当认识到案涉文章的发表会带来的损害却故意发表且在事后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在主观上显然具有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因此,葛长某通过相关身份资料证明其葛振某之子,有权就侵害其父名誉、荣誉等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了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其近亲属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以及《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至于被告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作出了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这一判决。

  来源:、红星新闻、中国普法、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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