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逐条解读——第173条【委托代理的终止】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岩律师。今天我们来继续逐条解读《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三条 【委托代理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法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委托代理终止的规定。

【法条解读】

委托代理终止,是指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消灭。关于哪些情况下委托代理终止,民法通则第69条作了列举式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死亡;(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合同法对委托合同终止也作了相关规定。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第411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第412条规定:“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第413条规定:“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本条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明确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代理期限就是委托代理授权时确定的代理权的存续期限。如果授权时明确了具体的代理期限,期限届满,没有继续授权,委托代理就应当终止。同时,代理人完成了全部代理事务,即使代理期限没有届满,代理关系也已失去继续存在的理由,也应当终止。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被代理人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权,该委托代理权被代理人可以依法取消,代理人也可以依法辞去,此两种情形之下,委托代理终止。当然,如果因为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如果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代理当然终止。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关系是建立在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信任的基础之上,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如果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也应终止。但应注意的是,如果被代理人突然死亡,要求代理人随即停止所有的代理活动,客观上有时难以做到,而且可能会损害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因此,本法第174条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在这些情形下,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仍然有效。   

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如果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由于种种原因终止,此时,委托代理也当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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