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法律分析

前言

在当下离婚率不断攀升的社会背景下,处理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的纠纷已成为司法领域中非常常见的问题。然而,由于国家法律对此问题的多元化认定以及各地区标准的不一致,再加上法官在判决过程中受到个人价值倾向的影响,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不同的判决结果。

以案释法: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法律分析

案情概述

2000年,何某甲和何某乙登记结婚。然而在2012年,他们分居了。之后,他们的感情破裂,于2016年正式离婚。在他们还是夫妻的时候,何某甲使用了方某某的信用卡,导致了9.9万元的欠款,并且一直没有偿还。由于方某某无法忍受,只能自己偿还了债款。然而,方某某要求何某甲出具一张10万元的借条作为还款凭证。何某甲出具了借条并且签字确认了还款日期。但是,到了还款期限,何某甲并未还钱。债权人方某某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以及利息。此外,法院还发现,在他们还是夫妻的时候,何某甲还举债近400万元。相关债权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院调解和判决结案的有310.5万元的本金,而78.6万元的债务尚未审结。

以案释法: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法律分析

民间借贷中涉及的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里,法院判决的逻辑过程都是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适用标准进行选择,来判断其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只 有当先选择一种标准判决为夫妻共同债务时,然后才会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性 质和责任承担方式。因此,笔者对案例中所涉及争议地方的逻辑先后关系进行梳 理,总结了以下几个讨论点。

以案释法: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法律分析

案情分析

1.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争议

案例中,法院在最终到底是判为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出现了明显 的分歧点。之所以出现争议,造成同案不同判的主要原因就是不同法院在对离婚 后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认定时适用了不同的标准。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上的差异是案例较为显著的争议焦点,关于共同债务的认定上,各法院均在不同程度上直接援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24 条的内容,该条采用的是“时间 推定标准”,即讼争借款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当然也 规定有两种情形作为共同债务的除外,一是债权债务的双方当事人明确对该债务 约定为债务人个人债务,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书面方式 确定婚内实行分别财产制并且为债权人知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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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否认共同债务成立以及论证一 方个人债务成立是同一层面的意思,一般通过采用《婚姻法》第 41 条以及《夫 妻债务纠纷解释》的规定来实现。《婚姻法》第 41 条以讼争债务是否用于共同 生活或为家庭共同生活所需而负债为判断基准,而《夫妻债务纠纷解释》则为“共 同债务的否定”提供认定解决思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以及“家庭日 常生活”作为关键点被凸显,即要求法院就举债行为的夫妻合意性标准以及日常 家事代理标准作为否定共同债务成立的关键条件。法官在司法审判工作中特别注 意通过解析法条得出共同债务的构成元素,继而通过证明缺失相应的构成元素而 否定共同债务的成立与存在,最终得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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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争议

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是决定责任承担方式的理论基础,对债务性质的定位有 差异则表示其责任承担方式也会相应的有区别。由于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 认知不同,则导致其在判决债务的责任承担方式上也不同。上述案例中,关于同 一讼争债务,经不同法院审理后,法院法官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认定存在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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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方某某不服一审法院认定诉争债务为何某甲个人债务的判决,便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该涉案 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原夫妻双方何某甲、何某乙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因此,案例中的二审法院均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为共同之债,从而判决原夫妻双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分析 10 方承担共同的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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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承担争议

在准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厘清其性质后,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承担方式就相对而言比较清晰了。我们知道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判定上存在差异,则相应的也会使得其夫妻共同债务在责任承担方式上有差异。

以案释法: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法律分析

在案例中,不同法院法官对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导致其在责任承担方式上也存在着认知及适用的差异。案例中的二审法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24 条的具体内容来明确涉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而否认夫妻借款方个人债务的成立,但是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承担方式上却有着明显的差异。案例中的二审法院判决由原夫妻双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不过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会有两种不同的判决,一种是判决“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一种 则是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案释法: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法律分析

4.夫妻共同生活标准

在社会经济较为发达的现在,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当事人与他人发生对外的经 济往来关系是非常正常的事情,由此而产生的经济财产纠纷也很常见。夫妻双方 作为婚姻家庭的基础,共同生活期间实现更好的自我生存,提升自我和发展自我 的同时,促进另外一方更好的生存和发展。虽然说,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 了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也赋予了夫妻双方在家事处理上 的平等管理权,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并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更多的有赖 于夫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在这种共同财产制度下,夫妻利益共享、责任也要共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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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夫妻共同债务就其本身来说并不是非常复杂,关键是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次 数较多,且除了涉及到夫妻之间的财产问题之外,还涉及到与第三方之间的交易 安全问题,案件通常较为复杂,债务类型的不同也会导致具体情况产生不同,因此法院所给出的最终结论也会不同。想要解决这些问题,还需要法院在查明案件 事实的基础之上,结合夫妻双方的感情状态、夫妻关系的存续时间、个人的收入 水平和生活消费支出等情况,充分的运用审判技巧进行明确,保证判决结果的合 理公正。这样既能够保护被无端牵连的一方,也能够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唯 有如此,才能真正的解决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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