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新公司法下公司章程条款设计法律实务要点

一、公司章程概述

2018年10月26日,经第四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发布,该法共有218条条文,“公司章程”在61条条文中出现了85次之多。其中,《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显而易见,“公司章程”对于公司及公司股东权益均至关重要。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反映全体股东共同意思表述的基本法律文件。【1】上述概念内容非常完整,详细表达了公司章程的内涵。

为便于理解,我们还可以将公司章程概念区分为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两个层面。形式意义上,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公司行为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实质意义上,公司章程是对公司及其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自治性规则。【2】

从实务角度来看,“公司章程”可简单视作一份由公司股东之间签订的“契约”,该“契约”中条款约定内容是有关公司股东及相关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及公司组织和运行的规则。在这份“契约”的众多条款里,部分条款明确由《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不能由股东自行协商约定,但还有相当部分条款属于任意性条款,可以由股东之间自治(自由)约定。

公司章程被英国公司法视为“公司宪章”(company’s constitution),其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有如宪法之于国家。因此,如何设计公司章程条款,尤其是任意性条款,是每个公司及股东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

本文中,笔者基于《公司法》相关规定,结合以往实务经验,就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自任意性条款设计实务要点,作详细分享和阐述。由于公司章程中任意性条款较多,本文将先行介绍关于表决权、分红权和知情权条款的设计要点,之后会通过系列文章介绍其他条款的设计要点,希望读者能有一定启发和借鉴。

二、公司章程条款设计要点

(一)股东表决权条款

股东表决权又称股东决议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就股东会决议事项作出意思表示的权利。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此外,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3条和第44条的解答》规定:“一、公司法第43条规定的股东表决权应当包括人数决;二、公司法第44条规定的表决权包括比例决和人数决。”

根据上述法律和法院解答的规定,对于股东会中行使股东表决权方式的确定,股东既可以采用《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为准,即“资本多数决”,也可以由公司股东之间自行在公司章程中进行约定,如采取“比例决”或者“人数决”。其中,“比例决”也可以采用与出资比例不一致的方式。

譬如,A公司出资比例为:张三出资30%、李四出资30%、王五出资40%,但在公司章程中可以约定【方案一】张三代表表决权比例60%,李四代表表决权比例20%、王五代表表决权比例20%,或者可以约定【方案二】张三、李四和王五每人1票。

因此,实务中,对于公司章程中表决权条款设计主要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权的问题。如在上述案例中,方案一安排确定张三主导公司经营管理;方案二安排将导致张三、李四和王五三股东共同享有经营管理决策权。笔者建议,公司股东应当基于有利于公司发展、避免公司陷入僵局的原则,设计公司章程中各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

(二)股东分红权条款

股东分红权是指股东取得公司经营收益的权利,也是股东投资开办企业的主要目的,涉及公司股东的切身利益。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关于全体股东之间分红比例及方式等事项的条款属于任意性条款的范畴,可以由股东自由约定。

譬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四川正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盛万吉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2018)最高法民终764号民事判决中,各方股东在《投资协议》中关于利润分配约定为:“各方同意,公司利润按以下方式分配:3.1增资后5年内,公司每年的可分配利润应分配给股东甲方和股东乙方以下金额:如果公司每年的可分配利润超过预期利润,则各方应按照股权比例分配利润。如果股东甲方和股东乙方在增资后5年内总计获得的利润少于10114万元和4789万元,则股东丙方和股东丁方应在收到甲方、乙方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一次性向甲方和乙方补足差额。”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上述关于分红的约定符合《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投资协议》为全体股东所签,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第四项再次明确,“股东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按股东各方及公司于2012年2月2日签署的《投资协议》约定执行。”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

因此,所谓“股东同股同权”原则并非强制性规定,公司全体股东之间可以通过约定进行变更。笔者建议,作为财务投资者的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的股东分红权条款中约定,在公司利润没有达到预期的情况下,优先分红或者分红比例高于出资比例的约定。实务中,公司章程或者投资协议中类似约定和安排在投融资领域亦非常常见。

(三)股东知情权条款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有权了解和审查公司业务的基本情况,股东可以通过查阅和质询公司的财务等方面的信息,了解公司运营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股东可以按照《公司法》规定法定查阅范围和查阅方式行使股东知情权,也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知情权。现实中,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的文件和资料范围远超《公司法》约定的范围。股东通过公司章程扩大股东知情权已经得到审判实践的支持。

例如: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科郎公司诉上海和丰中林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1264号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公司章程规定明确、且该规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亦无违反公司法立法目的及价值取向的,股东有权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知情权,据此,最终判决支持公司股东查阅与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委员会会议相关的材料,及检查会计账簿、记录和管理账目并提交审计的相关诉讼请求。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未参加公司实际经营管理的股东而言,有必要在公司章程扩大股东知情权范围和行使方式。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对公司的记录、票据、合同和文件等行使知情权。另外,还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增加股东查阅方式。《公司法》对公司会计账簿仅规定了查阅权但未规定复制权,可在公司章程约定股东可复制会计账簿,或可通过委托中介机构行使知情权。【4】

三、结语

从上文可知,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表决权、分红权和知情权条款属于任意性条款范围,可以由公司章程另行约定。为此,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通过条款设计,排除《公司法》相关规定的适用。同时,必须强调的是,上述三项权利均是股东固有权利,虽然公司自治可以予以限制,但不能实质性进行剥夺。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尊重并认可股东在公司章程中任意性条款的法律效力,但与此同时,通过公司章程限制、实质性剥夺股东权利的条款将被确认无效。

通过大量实例证实,一份设计合理合法的公司章程对于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避免公司陷入僵局均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相反,一份设计糟糕的公司章程亦足以使得公司陷入困境。为此,笔者建议,不宜简单套用模板草草确定章程内容,而因充分考虑大小股东利益及公司实际经营所需,通过股东充分沟通协商逐一设计各项条款。

尾注:

【1】参见范健、王建文:《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18年2月第5版,第169至170页。 【2】参见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18年4月第4版,第124页。

【3】参见朴永春、金河禄:《股东知情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载《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7月,第52卷第4期。

【4】参见侯军、张禾:《关于股东知情权纠纷审判实务问题的调研》,载《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年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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