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债务离婚后要夫妻共同承担吗 离婚后个人债务需要共同承担吗

婚后债务离婚后要夫妻共同承担吗 离婚后个人债务需要共同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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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最高法院1月18日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以来,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备受社会关注,为此律道经纬推出第一期普法栏目,邀请专业律师来跟大家分享话题《夫妻离婚,谁来还债?》。

婚后债务离婚后要夫妻共同承担吗 离婚后个人债务需要共同承担吗

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 许进益律师

许进益,籍贯福建省南安市,曾在南安市政府工作,中共党员,2012年被泉州市司法局评为“党员先锋岗”律师,自2010年开始在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现为律师所合伙人。执业证号码:13505201110609116。

自执业以来,许进益律师处理过包括民事侵权、合同、知识产权、劳动争议、建筑与房地产、公司、金融、保险等各方面法律事务。特别倾向于深入研究公司法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律业务。担任过过大中型企业、机构及组织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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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的社会生活条件下,夫妻在经济活动中的参与度越来越高,除了日常生活外,夫妻因从事生产、经营、投资、消费等活动而负债的现象十分普遍,因此,夫妻离婚时引发的问题也日趋多样。

在夫妻债务方面的问题,主要是有两方面的问题,一个是内部,一个是外部。外部方面的债务主要是以债权人之间的债务纠纷,比如说我们这种债务债权纠纷、民间借贷这个方面的法律纠纷。内部方面主要是夫妻之间的这种内部纠纷,比如说婚姻家庭纠纷,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当中有关债务分割方面的问题。

今天我们就针对夫妻方面、债务方面的问题为大家做一个简单的解析。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有关纠纷有关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正式公布。2018年1月18日,该司法解释正式实施。该解释,虽然只有短短的四个条款,实际上对于我们在司法审判实践当中,关于夫妻个人债务或者共同债务的识别和认定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让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过程当中,更有法可依,更能够保护好举债人配偶的合法权益。

该新的规定与之前婚姻法第二十四条,有一些存在的冲突性的问题。

实际上在现实当中,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一个区分其实是审判当中最大的一个难点。新的司法解释做出有关的规定以后,我们对这一块的分析会更加的明确,更好的去识别、判断和界定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的问题。

首先,第一个问题是什么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指的是夫妻双方为了家庭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在生活当中,因为家庭生活有一方或双方共同向第三方举债所负的债务。这指的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会涉及到一个主要的问题,夫妻一方欠下的债务,离婚后是否由夫妻双方共同来偿还?这里面就涉及到我们刚才讲的,两个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按照旧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下:“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民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说,夫妻按照以前的规定夫妻双方通常情况下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债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我们最新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的司法解释当中,第二条做了一个特定的设定条件。它是这么规定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了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债权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也就是说在新的司法解释当中,新设定了一个规定就是必须是举债用于夫妻家庭生活所需。

所以在我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是属于个人债务或夫妻共同债务,必须结合案件的证据以及查明案件的事实,来综合判断分析,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此来保护举债人配偶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举债人配偶被举债、被负债。

所以目前针对这个问题,我们认为以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应当适用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那么下一个问题关于我们刚才讲到了哪一些是共同债务,哪一些又是个人债务呢?

在我们通常的法律目前有规定,大概的五种情形属于个人债务。

第一种是一方婚前所负债务,也就是说结婚之前欠的债务。这个当然是法律明确界定的。

第二种情况是夫妻双方有约定为一方所负债务的,也就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约定这个债务你个人来承担,那这种情况下在内部也是属于个人债务。

第三种情形就是夫妻一方不合理的开支,所谓的不合理开支,比如说一方因赌博或者从事其他的违法行为的所负的债务,那么也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四种情形,是指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不具有抚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比如说一方未经配偶的同意通过举债来资助其他不具有抚养义务的人,像资助其他的人的生活,导致产生的这样的债务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五种就是其他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比如说一方因为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等等都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所以一般情况下,个人债务就有以上这几种情形。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有人问这样的问题,就是夫妻之间能不能通过债务的约定,来逃避债务,避免这个债权人主张债权呢?事实上呢,我们是给以否定的,夫妻双方虽然内部做出约定,有可能也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依据内外有别的原则,并不能因此而对抗债权人。因此,如果通过协议方式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那就违反了我们《民法》基本的立法精神,为此夫妻双方内部的协议,只是约束夫妻双方而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第四个问题,关于夫妻个人债务,如何举证?

夫妻双方这个举证的问题同样涉及到我们刚才讲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我们最新的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在我们旧的司法解释当中呢第二十四条是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举债人配偶。也就是说他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已经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也就是说你如果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是个人债务,那么就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在举债人配偶一方,但是我们最新司法解释第三条当中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超出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的,债权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属于用于家庭生活、夫妻共同生活,用于共同的经营或者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的,那么也可以认定为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我们新的共同规定,有一个设定的特定的条件,即超出了家庭生活所需的,一般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什么叫做超出生活所需的呢,也就是说大额债务、大额的借款,但是特定的条件下,如果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的,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是在新旧司法解释适用方面问题的一个举证责任分配不一致,这样的分配,能够平衡债权人和举债人配偶之间的合法权益,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我们刚才所讲的举债人配偶被负债的情形,充分的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所以,我们这边也给债权人提一个建议,为了避免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债权人如果在出借相关款项的过程中,或者从事有关的这种欠债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最好让有关这个借款的人的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款凭证上签字。这样能够更有利的避免债务人通过新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来逃避债务的情形。也避免在法律适用方面的一种争议问题。

如今,现代社会的婚姻已经不仅仅是为了寻找生活伴侣,或者和人分享一张“长期饭票”,它其实更是一次“投资”,无论选择了谁,都需要承但风险,若感情已散,也愿好聚好散。与心爱之人步入婚姻殿堂,实是人生之大幸,假使最终缘分难齐,也愿天下有情人相忘于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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