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感谢周律师救命之恩!”5 月 19 日上午,曾被法院两次判死刑的杨有军先生风尘仆仆地来到位于石家庄的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将一面印着 ” 浩然正气,依法伸张正义 ;英才雄辩,以德维护和谐 ” 的锦旗送给周志远律师。

现年 48 岁的杨有军来自湖北省竹山县秦古镇农村。2014 年 7 月,他因涉嫌抢劫,被羁押在沧州献县看守所。9 月 17 日被献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5 年 7 月 -2016 年 7 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判处被告人杨有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7 年 2 月 16 日,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周志远作为法律援助律师,被指派为杨有军进行重审二审辩护。周律师以一名法律援助律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不计报酬,不辞辛劳,多方查找搜集有利于杨有军无罪的证据,结合法律法规,提出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得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有军有罪的唯一性结论,并在法庭上提出了杨有军等 4 人供述的案发现场与勘查现场不一致;现场辨认、指认不规范,缺乏证明力;原办案程序存在明显缺陷,收集、固定证据存在瑕疵等 7 个方面的论述,提出依法应改判杨有军无罪的辩护意见。

2017 年 8 月 28 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采纳了周律师辩护意见,认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此案能认定杨有军犯抢劫罪的出庭意见不予支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作出了杨有军在此案中无罪的判决。 杨有军随即被无罪释放。
今年 4 月 26 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请求人杨有军人身自由权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 304164.51 元。
杨有军对此赔偿决定无异议,于 5 月 16 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支付赔偿申请书。周志远律师表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 7 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杨有军告诉记者,他非常感谢法院依法公正审判,感谢周律师义务为他辩护。目前,他在沧州建筑工地打工,等拿到赔偿金后再回老家照顾体弱多病的母亲。
稿件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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