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不得向银行举借土地储备贷款

法制网北京2月23日讯 记者万静 记者今天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联合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委,共同发布《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是,今年开始,各地不得向银行举借土地储备贷款,新增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要的资金,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通过发地方债的形式来解决。

《通知》指出,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地方政府应在核定的债务限额内,根据本地区土地储备相关政府性基金收入、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等因素,合理安排年度用于土地储备的债券发行规模和期限。

据悉,按照新预算法的要求,只要是地方政府借钱,就要通过正规的渠道,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上述通知的规定主要是解决了地方政府借债的正规化,避免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进一步扩大。这与新预算法的要求是相一致的。

《通知》称,清理压缩现有土地储备机构。各地区应当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对现有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原则,各地区应当将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划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与此同时,《通知》还强调,“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类城投公司等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再从事新增土地储备工作。”

对于上述规定,业内人士分析,这会对城投公司的运作模式带来一定的影响。在过去,很多偏远地区的城投公司是通过荒地抵押获取融资去做基建,新规出台之后,这种方式将难以为继。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兴奎指出,过去,有很多城投公司等经营性机构拿没有开发的“生地”作抵押,在银行拿到贷款之后,做土地整理,将整理好的“熟地”进行“招拍挂”,以此获得土地出让的收入,再把过去的债务还掉,并通过这种方式来赚钱。原来的土地储备经常被经营性的公司来管理,也就是把国家的土地资产作为经营性资产到市场上去运作,导致了资产管理的混乱,和国家债务行为的不规范。

《通知》对存量土地储备贷款也作出处置安排称,对清理甄别后认定为地方政府债务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存量土地储备贷款,应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偿债资金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安排,并逐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予以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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