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血泪史——之一人股东篇

上次讲到,不要开一人公司,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下,公司一人股东的责任。

(点击查看上文)股东的血泪史~那些年,一起背过的锅

首先,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一人股东面临的法律风险。

案情简介

主要案情:

2018年4月17日,赖亚楠向家有儿女水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草桥店(以下简称家有儿女草桥店)转账4998元,用于购买婴幼儿水育服务。共48节课,有效期至2019年4月17日。

2018年7月17日家有儿女公司出具《关于各个门店加盟商通知函》及2018年8月7日家有儿女草桥店出具的《告知书》,载明:“北京家有儿女水育科技有限公司草桥店,为‘家有儿女水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有儿女公司)直营分公司。现总公司对分公司经营进行调整,决定‘北京家有儿女水育科技有限公司草桥店’于2018年8月7日起暂时停止营业。”

赖亚楠在尚未开始上课的情况下申请退费未果,遂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家有儿女公司、家有儿女草桥店、谢国兴、刘云四被告,要求解除与家有儿女草桥店合同;四被告返还游泳卡预付款4998元;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

主体情况

家有儿女草桥店系家有儿女公司的分支机构,袁琼系家有儿女草桥店的负责人。2017年12月12日起,谢国兴系家有儿女公司股东。2018年6月13日,家有儿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谢国兴变更为刘云,自然人股东由李长城、李飞飞、谢国兴、李培锋、陈明变更为刘云一人,企业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该院受理多件被执行人为家有儿女公司的执行案件,均因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执行。

家有儿女草桥店的结算户名为谢国兴,该账户的流水信息多达上百笔。

裁判要点

1.合同解除

赖亚楠与家有儿女草桥店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家有儿女草桥店发布的《告知书》的内容来看,家有儿女草桥店于2018年8月7日起停业闭店,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双方之间服务合同关系应予解除。因家有儿女草桥店于2020年1月17日收到起诉状,故合同关系于该日解除。

因此,家有儿女草桥店应当退还赖亚楠剩余课时的费用,具体费用由本院根据赖亚楠已交纳的总课时费用计算出每节课的平均费用再乘以剩余课时数予以确认。

2.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家有儿女草桥店系家有儿女公司的分支机构,故家有儿女公司应对其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3.一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家有儿女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刘云作为其公司一人股东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刘云应当对家有儿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财产混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谢国兴在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6月13日期间系家有儿女公司股东,符合承担责任的主体要求。

其次,依据本院调查结果可知,家有儿女草桥店收款账户所绑定的结算账户系谢国兴所有,故本院在现有证据下认定存在谢国兴无偿占用家有儿女公司的资金以及家有儿女公司的收入与谢国兴的收入无法区分的情形,且谢国兴未提交证据证明对上述情形已做财务记载。

第三,依据调查结果可知,谢国兴利用自身账户收取家有儿女公司收入并非短时间的个例而是在较长的时间内持续为之。

第四,本院已经受理家有儿女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且已因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执行。

综上四点可知,谢国兴作为股东,与家有儿女公司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属于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且已经造成家有儿女公司无法履行债务的后果,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故谢国兴在本案中应当对家有儿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一、确认赖亚楠与北京家有儿女水育科技有限公司草桥店之间服务合同关系于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解除;

二、北京家有儿女水育科技有限公司草桥店、北京家有儿女水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赖亚楠游泳卡预付款4998元;

三、刘云、谢国兴对本判决确认的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来源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判的赖亚楠与谢国兴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京0106民初1425号】

可以看出,一人股东若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前述案例中,原告在起诉中就把一人股东作为被告起诉,实践中,即便原告起诉时未将一人股东作为被告一同起诉,也可以通过在执行案件中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再起诉一人股东的方式使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一人股东的风险相当之大,即便不担任一人股东,但如本案之情形,股东将自己账户作为公司结算户名,与公司财务混同,也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作为公司的股东,为降低连带承担公司债务的风险,应做到以下几点

1、不开一人公司,增加股东需向工商局办理手续,完成信息公示

2、财务独立,单独做账,公司与股东的账户应严格区分使用

3、适度负债,根据企业的经营能力对外举债

下回我们继续探讨股东血泪史之股东退出篇,敬请持续关注本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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