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刑事强制措施之——拘留

我们平时常说的某人“进去了”,如果他不是已经被判刑收监的话,很大概率就是被办案机关送去看守所里刑事拘留了。

常用刑事强制措施之——拘留

所谓拘留,其实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办案过程中临时剥夺嫌疑人员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拘留虽然剥夺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但从本质上来讲并不是一种刑罚,只是为了办案需要的临时性措施。

拘留的对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现行犯,比如偷东西、贩毒、猥亵等被当场逮住的实施犯罪的人。另一类是重大嫌疑分子,指有证据表明某人系实施犯罪的重大嫌疑人。

嫌疑人被拘留后,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第一次讯问、通知家属、送往看守所。

所谓第一次讯问,是考虑到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办案机关掌握的材料及获取的证据还不够充分,对相关情况了解得不够详细,及时进行讯问可以尽早发现错误拘留的情况。如果发现被拘留人不应当拘留的,要制作释放通知书,并由看守所释放被拘留人。但实践中,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比较小。

所谓通知家属,系公安机关要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把写有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的拘留通知书交被拘留人的家属。如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恐怖活动犯罪的,则可以不通知。如果被拘留人提供了家属电话的,也可以同时电话通知。

常用刑事强制措施之——拘留

拘留通知书样式

另外,犯罪嫌疑人被宣布拘留后,要在24小时之内送至看守所。送到看守所的时间已到达看守所为准,但不包括嫌疑人接受看守所身体健康检查的时间。实践中,因为24小时的时限没有工作时间与否的区别,办案民警往往做完笔录补充好相关材料后已经是深夜凌晨时分,再送去看守所还要算上来回的路程以及办理移交手续、嫌疑人体检的时间,等结束任务往往已经是下半夜,非常辛苦疲惫。

常用刑事强制措施之——拘留

深夜送至看守所(图片来自网络)

那么拘留的时长一般是多久呢?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嫌疑人,认为符合逮捕条件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相关材料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如果是案件重大、案情复杂、鉴定意见尚未作出将影响案件定性的,则提请逮捕可以延长1-4日。也就是一般而言公安机关需要在7日内收集足够的证据并作出是否提请逮捕的决定。

常用刑事强制措施之——拘留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样式

但是,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提请逮捕可以延长至30日。所谓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范围连续作案;所谓多次作案,是指嫌疑人作案三次(含三次)以上,但是如果是之前已经被依法处理过的,则不包含在三次以内;所谓结伙作案,是指两名(含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共同故意作案(过失犯罪不算)。

实践中,除非案情确实比较简单、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否则一般公安办案部门都会呈请30日的提请逮捕时限。所以如果身边某人因被拘留“进去了”,那其家属最好做好此人在看守所待30天的打算。

当然,如果公安机关在调查后认为嫌疑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不需要逮捕的,也可以为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调查结束后再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此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还明确了出现以下6种情形应当撤销案件,释放被拘留人,并发给释放证明书:1.没有犯罪事实的;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口诀是“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或死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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