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夫妻关系者有权委托刑事诉讼辩护人吗?

非夫妻关系者有权委托刑事诉讼辩护人吗?

非夫妻关系者有权委托刑事诉讼辩护人吗?有的案例涉及此问题有哪些案例?比如在(2020)川01民终6341号案件中。安某上诉认为,安某和魏某明二人非夫妻关系。案涉《委托协议》有效必须要以安某和魏某明有夫妻关系为前提,一审认为安某有权为魏某明委托刑事诉讼辩护人的观点不正确,被上诉人元某律师事务所辩称,安某与魏某明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两人身份证地址一致,并育有一女。安某在魏某明的拘留通知书和逮捕通知书上均在家属栏上签名。安某自愿为他人委托律所的行为,法律并不禁止。魏某明在狱中签署了委托书,明确委托元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马某鹏律师为其担任辩护人直至该案审理终结。此前元某律师事务所已与安某签订了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和授权委托书是律师代理案件的两个重要文件,缺一不可。魏某明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行为构成对安某签署《委托合同》的追认。魏某明辩称,魏某明未与元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未对安某的授权进行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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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某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逮捕通知书》,载明魏某明的家属为安某。安某亦以家属名义签收该份《逮捕通知书》。2018年1月4日,安某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陈述”。我是魏某明的家属,安某当庭陈述其与魏某明共同居住。二人共同育有一女。一审法院认为,安某与魏某明同居且共育一女。安某以家属身份签收了魏某明的《逮捕通知书》,元某律师事务所以此判断安某有权为魏某明委托辩护人不存在过错。

非夫妻关系者有权委托刑事诉讼辩护人吗?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该条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仅是规定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并未规定只能由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也并未排除监护人,近亲属以外的人员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安某自愿为魏某明委托辩护人,魏某明同意接受。安某即使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在魏某明同意的情况下,其为魏某明委托辩护人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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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委托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安某主张在其签名时《委托协议》为空白合同,该主张没有证据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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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元某律师事务所按照《委托协议》约定,指派律师担任魏某明的辩护人,并实际履行了出庭、辩护、会见等辩护人的职责。

故安某应当向元某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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