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犯罪嫌疑人免予刑事处罚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如何定性?

为保证犯罪嫌疑人免予刑事处罚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如何定性?

熊兼职律师。有的案例涉及此问题有哪些案例?在(2018)鲁06民终5105号案件中,因李某泉寻衅滋事一案。原告邹某丽(李某泉妻子)委托被告某某俊、张某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并于2006年9月13日以借条的形式向被告张某俊、张某祥支付600000元作为报酬。

邹某丽委托张某俊、张某祥代理如下事项:委托人因李某泉寻衅滋事一案,委托受托人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受托人保证李某泉在一审判决中免予刑事处罚(抗诉除外)。委托人支付报酬作为风险代理金,在保证事项完成前受托人以600000元借条的形式收取。保证事项完成后该借条作废。委托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请求返还。一审法院(2007)烟开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李某泉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为保证犯罪嫌疑人免予刑事处罚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如何定性?

2016年12月12日,被告张某俊妻子钱某珍返还20000元。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张某俊、张某祥出具了借条,但结合款项的交付时间及授权委托书的内容来看,双方当事人确实达成了委托和受托的意思表示,足以认定该笔款项系原告委托被告张某俊、张某祥处理李某泉寻衅滋事一案而支付的报酬。

为保证犯罪嫌疑人免予刑事处罚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如何定性?

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故本案案由应为委托合同纠纷犯罪嫌疑人是否免予刑事处罚。系由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进行认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保证犯罪嫌疑人免于刑事处罚,故授权委托书的内容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为无效。

为保证犯罪嫌疑人免予刑事处罚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如何定性?

本案李某泉因涉嫌犯罪被逮捕后,二上诉人(即张某俊、张某祥)既非法律专业人员又非李某泉的亲属。上诉人收取被上诉人60万元,为李某泉谋求免除刑事处罚的目的提供斡旋。

上诉人的行为不仅严重干扰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侵蚀了公职行为的廉洁性,同时也严重的败坏了社会风气。故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委托合同因目的的不正当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上诉人获取涉案款项,依法应当返还。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被告钱某珍偿还的20000元应予以扣除。

为保证犯罪嫌疑人免予刑事处罚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如何定性?

故被告张某俊、张某祥应返还原告580000元。原告请求被告自2006年12月13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支付利息。因该利息实际系原告之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双方各承担50%为宜。但应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7年9月18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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