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非法占用林地的代价,石龙法院这样判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石龙区人民法院在上级院的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资源型工矿区环境保护责任与担当,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为抓手,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近日,石龙法院审理了一件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被告人邢某以改造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某荒山的名义,向石龙区某社区、石龙区某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局递交申请。2021年6月初,被告人邢某伙同被告人宁某在尚未取得许可审批的情况下,未按照石龙区荒山绿化工程作业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组织人员盗挖钾长石、铝矸等资源,造成石龙区刘庄村马坡林地地表地貌被破坏。至案发前,被告人破坏林地面积共计12.861亩。

经鉴定,被告人邢某、宁某所贩卖的钾长石等资源共计价值157 800元。被告人在案发后按照有关部门要求进行了部分地貌植被的种植和地表恢复活动,但至审理终结前尚未验收通过。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从宽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接受行政处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参与恢复地表植被活动,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邢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 000元。

二、被告人宁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 000元。

三、二被告人违法所得157 800元依法予以追缴。

法条引用

法条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法官寄语

本案中,被告人邢某宁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挖掘资源非法获利,破坏林地地表地貌,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仅刑法对此要相关要求,民法典也有追求天人合一保护环境资源的绿色原则,此案例体现了法院注重惩治犯罪和生态环境治理保护的有机结合,有效融合了生态司法的警示教育、环境治理和法治宣传等诸多功能,能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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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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