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浅谈: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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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南和妈妈一起去超市买东西,这是中考前的关键阶段,妈妈想给她买一些好吃的,结果超市员工怀疑偷了东西,在结账的时候执意不让她们离开。

一起来到超市对面的派出所,为了证明没有盗窃,不得不面对相关行为,母亲被一个女警官和超市员工搜身,感受到了较大程度的侮辱。

母亲还好,但是年幼的女儿也被一个超市员工搜身,孩子的自尊心遭受了严重打击,事后很久没有走出阴影,持续受到影响。

无奈到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孩子的心理上没有办法接受那种屈辱经历,出现创伤性应激精神障碍。

法律浅谈: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裁量

经过仔细鉴定和权威认证,医生表示孩子的状态与超市搜身有直接因果关系,正处于青春期的孩子遇到严重精神污染,影响了学习,没能参加中考。

对孩子的生活和未来都是巨大障碍,她成绩很好且非常要强,无端遭受猜忌还被陌生人侵害身体,孩子觉得无法接受。

妈妈向法院起诉,认为当时的超市员工和派出所警员在处理问题的时候考虑不周,造成了这种结果,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浅谈: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裁量

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无论是来自什么理由或者主体的侵害,当事人都有权依法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切实的保证自身的利益不受侵犯。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受害人可以主张获得赔偿,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的精神伤害,作为监护人,父母应该积极的保护孩子,保证心理健康,防止精神损伤。

法律浅谈: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裁量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他人,就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以不当言行破坏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对相关民事主体构成直接或间接伤害。

当事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能会影响孩子一生,上述案例中的超市员工是没有资格进行搜身等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据此主张合理交代。

一般涉及到人格损害的内容,当事人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包括道歉、公开表态、澄清事实等,以及赔偿金。

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金是为了弥补受害人因此造成的正常生活损耗,可能是医药费、误工费或者其他因侵害事由增加的费用。

法律浅谈: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裁量

具体数额的裁量

专家分析小南的心理问题,正常的简单搜身肯定不至于造成巨大伤害,必然是存在侮辱性极强的不当行为,才让孩子如此委屈。

只有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等专业性有保障的人,对于这类活动可以行使公职权力,侦察人员才能对嫌疑人搜身,依法保证对当事人的基本尊重。

合适的角度和开展方式,包括态度,都可能影响当事人的精神状态,其他任何人都无权自主执行,一概属于侵害行为。

尤其是超市员工,本身并没有资格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更不可能允许对人搜身,当时处于派出所却也发生这种情况,这种做法是极为错误的。

法律浅谈: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裁量

专家分析小南遭受的侵害,让她心灵上对相关职业或者单位产生排斥,创伤会伴随一个人一生,尤其是当时在派出所,这种原本应该提供安全感的地方。

精神抚慰金不同于医疗费,没有办法按照客观的实际支出来确定,应由法官酌情裁量,只能根据受害人的状态,创伤程度等进行估计。

小南是15岁的活泼女孩,本身是青春阳光的,遭受打击后近乎抑郁,孩子自尊心极强,这件事可能是一辈子的心理阴影。

被搜身后小南的精神一直不好,充分的体现出了这件事的侵害程度,超市员工对此具有重大过错,应该对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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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搜身的违法性

对于超市被偷的问题,这属于经营方式和受到侵害后的执法问题,他们应自己购置防盗设备,或者及时报警解决,由警方实施抓捕。

法院判定此事肯定是超市的问题,因为一些创伤事件导致了小南的生活和学习遭受严重负面影响。

判超市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这个结果其实也未必能对小南起到治愈效果,超市不服,认为此病不重,而且主观意愿上的波动太大,有讹诈嫌疑。

主张只赔偿一年的平均工资,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通过鉴定精神受到损害,小南的情况比较严重,重罚超市是为了安抚小南的情绪。

法律浅谈: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裁量

医生分析说是这样可能会让小南减轻对自身的责备,逐渐愿意接受现实,重新恢复生活的信心和勇气,从而走出自我封闭。

严惩超市也是为了形成警示作用,杜绝相关营业者自作主张的态度,减少店大欺客的不法行为,将商业经营的地位和自我认知摆正。

切实维护民众的利益,保证合法经营,任何想要凭借自身庞大势力或者经济实力来获取优待甚至特殊权力的都将被严肃处理。

超市对待消费者的态度,就充分体现出了其开展经营的真实想法,没有基本的尊重,就不会有利民惠民的行为,这样的经营者应该被罚。

法律浅谈: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裁量

精神损害赔偿金也不是完全由着受害者漫天要价,要根据当地的平均经济发展水平和侵害实施者的承担能力来综合考量。

赔偿和处罚都不是目的,要借此杜绝类似事件才是更有价值的结果,要形成普遍的法律意识,渗透进社会生活方方面面。

对于公职人员处理不当的情况,受害者也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切实的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利益,不用畏惧任何人。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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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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