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vs吉利律师函的知识产权问题分析

长安vs吉利律师函的知识产权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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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长安汽车公司与吉利汽车公司两家公司之间的汽车外观争议进行初步分析。”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张亮 高珊

最近,长安汽车公司与吉利汽车公司之间因为汽车外观相近发生了知识产权争议。在汽车领域中,企业因车型外观相近似而互诉的案件屡有发生。例如:本田起诉双环来宝S-RV外观侵权案,最高法院判本田赔偿双环汽车1600万。汽车行业内备受关注的路虎诉陆风案则还涉及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等。本文就本次两家公司之间的汽车外观争议进行初步分析。

一 、事情概述

长安律师函

2月27日网络上出现长安汽车公司发布的律师函,律师函称吉利汽车公司发布的吉利银河“银河之光”的原型车与长安汽车公司的概念车、量产车型存在大量的雷同之处,涉嫌抄袭长安汽车公司的外观,侵犯了长安汽车的相关知识产权,长安汽车公司要求吉利停止相关行为,并且,长安汽车公司将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手段的权利。

吉利声明

2月28日,吉利汽车公司发布声明回应称,该律师函的内容严重失实,误导公众,对吉利品牌和商誉造成了严重损害,以及声明称吉利银河之光为吉利原创设计,基于吉利SEA浩瀚架构正向设计开发,在设计上延承了吉利独特的“涟漪美学”,有着独立且完整的设计理念体系,完全不存在抄袭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二 、长安汽车知识产权分析

1.是否存在设计“DNA”

从设计角度,如果一个品牌的家族产品的前后设计的设计特征在时间上可以保持一致性和独特性,则可以认为该设计特征构成了该品牌的产品的设计DNA。设计DNA对于品牌的知识产权至关重要,往往会影响一般消费者对其与竞品之间的区分度。

在长安的律师函中,2022年加盟吉利的设计负责人陈政是争议点之一。在2021年离职前,陈政的职务是长安汽车集团全球设计总监、首席品牌运营官、长安欧洲设计中心董事长、长安汽车品牌公关部总经理、新闻发言人。陈政之前作为设计师在长安有着二十年的设计经历,在职期间完成了长安逸动、睿骋、CS35、CS75、UNI系列等量产车型的设计工作。

笔者在数据库中以“重庆长安”+“汽车”为申请人、设计人为“陈政”作为检索条件,检索到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安汽车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名下与汽车相关的外观设计专利共198件。其中,整车(12-08)131件,汽车零部件(12-16)54件,车辆照明设备(26-06)6件。从检索到的数据来看,上述三家公司授权的整车外观设计专利共266件,陈政参与设计的整车外观设计专利占总数的49.25%,申请时间都在2019年以前。这表明,陈政参与了上述三家长安汽车公司近半数新车型的设计,足见其在该公司的产品设计上的贡献和影响力。

从2009-2019年已公告授权的整车外观专利来看,长安汽车公司陈政担任设计人的多数整车的前保险杠两端在前格栅及前大灯位置的造型近似于“X”型,周围其他的零部件等基本围绕此造型进行设计,逐步形成了自己设计风格。这种设计风格还一直延续到2021年和2022年的汽车外观造型,使得长安汽车可以被消费者很直观的识别,可以说算是该公司的一个设计“DNA”。

长安vs吉利律师函的知识产权问题分析

2.专利还是商秘?

正如有报道指出,如果长安公司据以主张侵权的是外观设计专利,作为专业性较强的律师函,本应该明确的提供出来,才能够起到明示和警告的作用,以便在吉利公司继续侵权时,主张侵权的故意。而实际律师函中却含糊的以“知识产权”概括提醒,这说明要么长安公司认为上述两件专利的外观设计与吉利公司的“银河之光”车型在设计特征上具有区别,且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很可能被认定为不相似;要么其掌握了一些陈政在长安公司期间的工作可能接触到上述两款专利的设计方案,并可能在入职吉利后将其中的某些设计特征引入到吉利的“银河之光”车型,即长安公司可能主张商业秘密侵权。

即使长安公司律师函没有明确具体吉利侵犯的车型外观,网络上还是有人“扒”出了两款疑似车型,即深蓝SL03和UNI-V。其中,UNI-V车型从外观上看与2021年该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CN307059750S基本一致。而深蓝SL03作为新能源车,其专利CN307435534S于2022年申请并授权后,由长安公司转让给了重庆长安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长安新能源公司)。值得注意的是,前者专利申请日为2021年7月31日,后者专利的申请日为2022年3月29日,专利数据库中记载的设计人均没有陈政。这可能是因为正好处于陈政离开长安加入吉利的过渡期的缘故。

长安vs吉利律师函的知识产权问题分析

作为商业秘密侵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作为前员工的陈政及吉利公司,可能涉及该法第九条规定的第(三)、(四)种情形,即(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陈政可能并没有参与到长安深蓝SL03和UNI-V车型的最终定型设计,长安公司如果要主张商业秘密侵权,则必须举证证明上述两款车的包括组成部件的设计方案的完成时间在其离职之前,且其有权限和有可能获知相关的设计方案。而陈政本人和吉利公司则要么证明其不可能接触上述车型设计方案,要么证明上述车型中的设计特征并不满足秘密性即非公知性,方可自证清白。从笔者查到的网络报道来看,至少2017年至2021年期间,陈政很大可能参与了UNI序列T、K、V的设计工作。

三 、吉利车身原创性分析

1.同与不同

吉利汽车声明中认为其有自己的设计理念,涟漪美学作为吉利独有的品牌设计理念体系,并且很好的运用到自己的产品上,运用了以“西湖山水”为灵感的独特设计,使汽车内饰的外观设计,形成自己的独有方案。对此,笔者认为,判断一款汽车外观的设计创新高度需要结合行业的设计现状以及具体设计特征所在部位的设计空间和设计自由度。将吉利“银河之光”车型与长安公司和长安新能源公司两件专利的外观设计对比,我们可以得出具体的相同和区别设计特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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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观相似的判断

汽车行业近些年来对于新能源汽车的大力研发及推广,整个大环境下的汽车设计多数采用流线型车身、无边界格栅、分体式LED前大灯、隐藏式门把手、贯穿式尾灯组等。这导致各家公司汽车的外观造型比较相似。在本田起诉双环案中,最高法确认了汽车外观的不相似判断原则:“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主要从汽车的主视图、侧视图及后视图三个方向进行观察。其它角度看到的被诉侵权产品不属于消费者平时容易注意的地方,不作为比对的范围。” 根据最高法的判断原则,从整体上观察吉利“银河之光”车型与长安的车型,存在以下显著不同:车型前脸的流畅线条、日行灯的“飞檐斗拱”形状、车身后半部短溜背的设计、车尾整体造型以及有关西湖设计元素的车内饰。可见,鉴于存在以上区别点,如后续长安汽车公司针对此款车型的外观设计主张吉利汽车公司侵权,能否判定为相似外观设计还是存在一定的争议的。

四 、启示

且不论两家车企之间的纠纷的孰是孰非,该事件提醒国内竞争越发激烈的车企:一方面只能不断加强对自家汽车外观设计的重视度,不能简单对标竞争对手的汽车外观,仅做细节设计变更,而是应该真正做出自己的设计特色、设计风格,才能够设计出更有前瞻性、更有引领性的新汽车设计。另一方面,在对汽车外观的知识产权布局方面,则要结合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多类型和多方面的法律保护的侧重不同,制定合理的知识产权布局策略,全方位的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避免被竞争对手轻易的抄袭,而无法主张权利的尴尬局面。

(原标题:长安vs吉利律师函的知识产权问题分析)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张亮 高珊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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