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说明+对照表 | 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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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人大网、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2023年7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首次提请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负责人王爱立回答了记者提问。现推送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全文、说明及对照表,以飨读者。欢迎登录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www.pkulaw.com/law/)查看。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

一、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在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修改为:“对犯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四)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

“(五)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

“(六)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修改为:“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的说明

一、适时修改刑法的必要性

刑法是国家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对于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形成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以来,我国主要通过修正案的方式对刑法作出修改完善。总体看,现行刑法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修正案方式对刑法作出修改完善,能够及时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适应预防、惩治犯罪的新情况新需要,较好地维护了刑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这次的修正案是第十二个修正案,主要是就行贿和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规定作进一步完善。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就惩治行贿犯罪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的十九大、二十大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党的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进一步健全完善惩治行贿的法律法规”。系统治理行贿犯罪问题,需要进一步发挥刑法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中的重要作用。同时,近年来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情况增多,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规定。

二是,适应反腐败斗争新形势的需要。实践中同期判处的行贿案件与受贿案件数量相比严重失衡,行贿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比例过高,对行贿惩处偏弱的问题仍然存在,不利于切断行受贿犯罪因果链,需要从刑法上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

三是,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需要。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发展工作,强调“两个毫不动摇”、“两个健康”,要求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刑法对国有公司、企业相关腐败犯罪作了规定,不适用于一般的民营企业。这次修改刑法,增加民营企业内部人员故意背信损害企业利益的相关犯罪,将进一步加强平等保护,为民营企业有效预防、惩治内部腐败犯罪提供法律手段,积极回应企业家关切。

二、起草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的工作过程和基本考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方面深入开展工作。一是,结合扎实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系统梳理和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反腐败和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系列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不断提升自觉运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刑事立法工作的能力。二是,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按照党中央关于大兴调查研究的要求,就本次修改刑法的两个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充分听取不同规模、类型的企业和企业家、企业管理人员意见,调取分析有关执法办案数据等。三是,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政法委、中央依法治国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全国工商联等反复共同研究,在取得共识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

这次刑法修改的基本考虑:一是,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将党中央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制度。紧紧围绕党中央反腐败和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大政方针,更加注重统筹发挥好刑法的规范保障、引领推动作用。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增强修法针对性。三是,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精准把握惩治对象和行为。

三、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共修改补充刑法7条。

(一)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

一是,修改完善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规定。行贿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在法定刑上体现了严厉惩治。这次修改主要是将党中央确定要重点查处的行贿行为在立法上进一步加强惩治,增加一款规定:对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六类情形从重处罚。同时,调整行贿罪的起刑点和刑罚档次,与受贿罪相衔接。(修正案草案第五条)

二是,为贯彻落实从严惩治行贿犯罪的精神,做好衔接,加大对单位受贿、对单位行贿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的刑罚由原来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档刑罚,修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两档刑罚;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中,增加一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修正案草案第四条、第六条)

三是,调整、提高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的刑罚。实践中单位行贿案件较多,与个人行贿相比法定刑相差悬殊。一些行贿人以单位名义行贿,规避处罚,导致案件处理不平衡,惩处力度不足。草案将单位行贿罪刑罚由原来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档刑罚,修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档刑罚。(修正案草案第七条)

(二)增加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相关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这次修改在上述三个条文中各增加一款,将现行对“国有公司、企业”等相关人员适用的犯罪扩展到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具有上述相应行为,故意损害民营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力度,加强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修正案草案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在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方面还提出了其他一些修改刑法的建议。有的各方面认识还不一致,可以在下一步刑法修改中进一步研究论证,待条件成熟时再适时修改刑法相关规定;有的可以在法律适用中进一步明确,暂未列入本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对照表

(黑体字为增加或修改,阴影部分为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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