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复议申请期限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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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复议申请期限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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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答复、复议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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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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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未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应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届满之日(从行政机关收到申请的第20个工作日的次日,延期答复的,从行政机关收到申请的第40个工作日的次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

一、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普通案例90篇)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二、裁判案例

(一)陈通金诉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 (2019)最高法行申2136号

本院认为摘要(一)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再审申请人陈通金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经查,陈通金于2017年8月9日向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苍南县住建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苍南县住建局于当日受理该申请后,于2017年8月31日向其作出《关于延期答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通知》,决定延长答复期限10个工作日,于2017年9月15日前作出答复,但此后并未如期作出答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陈通金应当从2017年9月16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其却迟至2018年4月24日才向苍南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明显已超过法定的六十日的复议期限,且不存在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故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复议机关苍南县政府收到陈通金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履行了受理、调查等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苍政复决字〔2018〕28号行政复议决定,认为陈通金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复议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决定驳回陈通金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摘要(二)

至于再审申请人所提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答复,其法律后果是: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申请人有权在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答复,本身并不构成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

(二)王士进诉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 (2020)最高法行申999号

再审法院认为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新吴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是否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王士进于2016年11月29日向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鸿山街道办”)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在鸿山街道办未答复的情况下,王士进直到2017年4月11日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其申请已超出了复议申请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新吴区政府据此作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一审法院作出驳回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无不当。

(三)郭某诉甘肃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复议决定案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 (2020)甘行终260号

一审法院认为节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以及2019年5月15日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应当自2019年5月15日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过于迟延地请求法律救济将不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原告郭某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元月份向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19年12月5日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且未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情形。被告甘肃省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甘政复字〔2019〕130号),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是:被上诉人作出的甘政复字〔2019〕130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本案中,郭某称其向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未给其答复,其对该不予答复行为不服向被上诉人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2019年5月15日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应当自行政机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郭峰称其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元月份向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其于2019年12月5日才向被上诉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被上诉人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时限内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

(四)贾友宝诉国家税务总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 (2019)京行终2587号

一审法院裁判摘要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针对贾友宝的第3项复议请求,贾友宝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被侵害的日期为信息公开答复期限届满的第二日,从该日期起再计算60日,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因此贾友宝于2018年2月5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明显超过了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期限,国家税务总局据此驳回贾友宝的该项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节选

本院认为,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同时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贾友宝于2017年7月29日、8月2日通过电子邮箱向原青岛国家税务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后认为原青岛国家税务局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而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结合前述规定以及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关行政机关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答复期限的规定,贾友宝于2018年2月5日才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明显超过了法定60日申请期限,国家税务总局认为贾友宝申请行政复议超期具有事实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

(五)骆彩华诉诸暨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 (2019)浙行终1821号

本院认为节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本案系由上诉人骆彩华向枫桥镇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而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根据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施行版)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上诉人于2019年1月5日向枫桥镇政府工作人员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根据一审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上诉人与枫桥镇政府均认可枫桥镇政府工作人员最晚于同年1月9日收到上述申请。根据上述规定计算,上诉人如认为枫桥镇政府未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违法,则至迟应当在2019年4月22日之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但上诉人直至2019年6月2日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的复议申请期限且在无正当理由。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诸暨市人民政府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并无明显不当

山东思昂律师事务所

孙立奇

2023年6月1日

作者简介

ZUOZHEJIANJIE

行政机关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复议申请期限如何计算?

孙立奇(法研中心业务主管)

孙立奇,法学学士,山东思昂律师事务所法律产品研发中心业务主管。

专业领域:法律产品研发、政府法律顾问、政府信息公开专项法律服务、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查等。

山东思昂律师事务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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