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折算的房改房如何继承分割

工龄折算的房改房如何继承分割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公民所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因死亡而终止。本案中,张x死亡后民事权利能力归于终止。刘x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时,张x的民事权利能力已因为死亡而终止,其不具备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主体资格。刘x购买涉案房屋时虽使用了张x的工龄,并因此减少了购房款数额,但其性质系特定时期所规定的一种政策性福利,并不对房屋产权判定产生影响。故本案涉案房屋性质仍应认定为刘x的个人财产。需指出,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故使用张x工龄而获得的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张x遗产,由其配偶和子女继承。刘x生前将该房屋过户至张x2名下,视为对其所有财产的处分行为,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但由于该房产中包含张x工龄价值部分遗产,故张x2在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后,应负担张x工龄对应遗产价值部分继承后的给付义务。故法院依据张x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各方确定的房屋现值依法确定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

【基本案情】

原告张x1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中属于张x工龄所对应的房产价值。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张x与被继承人刘x共育有六个女儿,分别为张x1、张x2、张x3、张x4、张x5、张x6。被继承人张x于1993年8月13日去世,被继承人刘x于2020年1月4日病故。被继承人生前留有房产一套,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关于该房屋,1999年2月15日刘x与北京市xx开发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购买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2002年该房屋登记在刘x名下,但购买时使用了张x42年的工龄。2011年1月刘x与张x2通过买卖形式将该房屋过户到张x2的名下。该房屋一直由张x2占用,未依法进行分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与五被告协商上述工龄对应房产价值部分继承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张x2辩称,涉案房屋原为刘x个人所有,现已经登记至张x2名下,目前为张x2合法所有。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张x已于1993年8月14日死亡,涉案房屋于1999年2月15日购买,均已超过最长诉讼时效。原告无权要求继承财产。父母生前都是由张x2在照顾赡养,原告从未赡养老人、履行扶养义务,且曾在老人生前辱骂老人,其无权分得遗产。假使本案存在张x工龄对应的财产继承问题,也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判定。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张x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计算参考公式为:(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房屋现值。其中,“购买公房时的房屋市值”不应理解为公房的成本价而应理解为当时该房屋所对应的商品房的市场价值。假使本案张x工龄对应的财产性权益存在继承问题,刘x已经将其继承份额赠予张x2。

被告张x3、张x4、张x5、张x6辩称,认可原告陈述的亲属关系和房屋情况,涉案房屋中使用了父亲的工龄,应依法分割对应的财产价值。

【法院审理查明】

张x与刘x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子女六人,即张x1、张x2、张x3、张x4、张x5、张x6。张x于1993年8月14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刘x于2020年1月4日去世。张x生前未留有遗嘱。

1999年2月15日,刘x与北京市xx开发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刘x以按成本价每平方米1485元购买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总建筑面积55.66平方米,其中楼房建筑面积51.83平方米,阳台面积3.83平方米。刘x按照房改售房有关规定交纳的各项费用包括房屋实际售价35752.4元,公共维修基金1447.2元,产权登记费16.7元,工本费10元,合计37226.3元。经查询,涉案房屋购房时,使用了张x的工龄42年,使用了刘x的工龄22年,享受了相应购房优惠折扣政策,成本价购房的年工龄折扣率为0.9%。根据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记载,涉案房屋的房价具体算式为:(1485-1395.9×0.9%×64)×(1+11%)×(51.83+3.83×50%)×(1-6×2%)=35752.44元。

2002年8月3日,刘x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2002年10月18日,刘x在北京市x公证处立有遗嘱,主要内容为将其名下坐落在北京市xx区xx室房屋留给张x2继承。

2011年1月9日,刘x与张x2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涉案房屋以买卖形式转让于张x2。张x2于2011年1月12日取得了涉案房屋房产证,登记为其单独所有,登记房屋建筑面积为55.66平方米。

庭审中,各方均认可涉案房屋现价值为550万元,且均不申请对涉案房屋购买时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鉴定,亦均表示房屋购买时的市场价值由法院核实确定。

【法院判决结果】

张x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向张x1、张x3、张x4、张x5、张x6每人给付房屋补偿款97114.85元。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公民所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因死亡而终止。本案中,张x死亡后民事权利能力归于终止。刘x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时,张x的民事权利能力已因为死亡而终止,其不具备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主体资格。刘x购买涉案房屋时虽使用了张x的工龄,并因此减少了购房款数额,但其性质系特定时期所规定的一种政策性福利,并不对房屋产权判定产生影响。故本案涉案房屋性质仍应认定为刘x的个人财产。需指出,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故使用张x工龄而获得的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张x遗产,由其配偶和子女继承。刘x生前将该房屋过户至张x2名下,视为对其所有财产的处分行为,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但由于该房产中包含张x工龄价值部分遗产,故张x2在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后,应负担张x工龄对应遗产价值部分继承后的给付义务。故法院依据张x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各方确定的房屋现值依法确定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关于刘x购买涉案房屋时的房屋市值,各方均不申请鉴定,由法院依法酌定。需要说明的是,购买涉案房屋时的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支出亦属于购房时必交款项,应一并计入房屋市值。

关于张x2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考虑以下因素:其一,本案诉讼中,经调取涉案房屋档案,查询涉案房屋登记情况后,各继承人才得知房屋已经确定过户至张x2名下和刘x当年购买涉案房屋时使用了张x42年工龄的事实,方知晓该房屋中存在张x的财产性利益;其二,被继承人张x去世后,对本案遗产未曾进行析产,张x遗产部分价值一直尚未确定。现各继承人主张就涉案房屋中对张x工龄所对应的财产价值依法析产并予以继承并未怠于主张权利,故法院对张x2时效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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