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房改房,使用了去世老伴的工龄,房屋继承时如何计算遗产

购买的房改房,使用了去世老伴的工龄,房屋继承时如何计算遗产份夫妻一方,在另一方去世后购买的房改公房,即便使用了已故配偶的工龄折算房价,该房屋仍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已故配偶工龄优惠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为已故配偶的遗产,如未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但是该遗产不涉及房屋所有权份额,仅涉及财产价值

案号:(2022)京03民再86号

一、基本案情:

赵某和杨某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一儿一女。赵某于1993年去世,未留遗嘱,赵某生前与杨某共同居住在单位公房。2017年单位公房房改,杨某使用其和赵某两个人的工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中显示使用赵某工龄35年,杨某工龄30年),并支付了一定价款购买了所居住的公房也即涉案房屋,该房屋于2018年3月登记至杨某名下。

2018年5月杨某立遗嘱,涉案房屋由女儿继承;2021年11月24日,涉案房屋变更登记至女儿名下;2022年1月杨某去世。儿子认为母亲使用父亲工龄购房,因此其有权继承父亲工龄的财产价值在该房屋所占的份额;于是儿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自己继承涉案房屋1/6份额。

二、裁判观点

该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撤销原两审判决,发回重审后又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三中院在查明确认上述事实后,判决驳回了儿子的诉讼请求。最终,儿子未能取得房屋的任何份额。

北京三中院的裁判观点,简要说明如下:

第一,杨某购买涉案房屋时使用了赵某35年工龄,在赵某未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赵某工龄优惠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第二,杨某在赵某去世后购买了涉案房屋,已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不宜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否则也与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的原则相悖。赵某遗产仅为其工龄优惠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而非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份额;

第三,赵某工龄优惠对应的财产性利益,其中儿子有权继承的部分,可在折算后由女儿支付,但是儿子坚持主张案涉房屋份额,因此缺乏事实和依据。父亲工龄优惠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儿子可以另行起诉主张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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