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小蓝(男)和小红(女)原系夫妻关系。婚后双方为规避政策购买房屋,便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并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假离婚”。离婚后两人以女方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继续共同生活,但未办理复婚手续。几年后双方矛盾加剧,变成“真离婚”。此时,双方针对财产分割等问题产生争议。
问题一
双方是否构成假离婚?
答:不构成。
婚姻关系的设立、解除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假离婚本身并非法律概念,其与所谓的“真离婚”法律意义并无不同,即双方在婚姻机关登记离婚起,双方身份关系即已解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问题二
“假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答:不一定,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对该问题存在多种观点。
无效——身份关系和财产协议应该分开来看。《民法典》总则规定,通谋虚伪的表意行为应属无效。如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则自始无效,即使之后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但“假离婚”时双方有关财产部分约定仍然无效。
有效——身份关系与财产协议是相依附的,不能割裂来看。因为男女双方向民政部门申请离婚证的条件之一即为双方就财产关系已达成一致意见,在离婚登记真实有效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难以被推翻。
司法实务中,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有效,但有充分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虚假意思表示的除外。(如:双方在法庭上自认“假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之外重新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声明前份协议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问题三
“假离婚”后购买的房屋产权归谁?
答: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作出判决。
原则上归女方,如果男方能够举证证明其对房屋进行出资,则可根据出自比例分得相应的房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检察官提醒:
1.离婚需谨慎。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夫妻双方到民政部门领取离婚证或法院判决离婚,双方的身份关系即解除,除非双方重新到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夫妻一方主张“假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有关财产的约定无效,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关于房产。原则上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但如果未领证仅仅是同居关系,则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即根据出资、登记情况确定产权人。
来源:长宁检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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