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杨和玲玲刚申请离婚登记,尚在离婚冷静期,大杨的母亲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产,玲玲要求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她的主张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不一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1063条第三款: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冷静期是《民法典》新增的30日内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制度规定。离婚冷静期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继承的财产并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大杨和玲玲尚在离婚冷静期,双方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如果大杨的母亲生前立有遗嘱,且在遗嘱中明确只归大杨个人所有,则属于大杨个人财产;反之为夫妻共同财产,玲玲有权主张分割。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审核:怀楠
监制:赵敏 钟晓
戳右下角小花分享给更多人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