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预期利益损失能否赔偿?好律师网来告诉你!

01、问题提出

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产生几个法律后果,分别为: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赔偿损失。在涉及赔偿损失这一环节,除了为了履行合同而已经实际支付的费用之外,损失的范围是否包含合同得到实际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履行利益损失?

02、观点聚焦

在一起案例中,就上述问题发生了争议。

甲承包了乙的一个砖厂,签订合同后,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甲添置了生产设备并修建了生产砖窑。在甲尚未实际开展经营、履行合同之前,双方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主要因乙的过错造成)而被确认无效。甲遂起诉到法院,要求乙赔偿添置生产设备及修建生产砖窑支出的费用、并要求乙赔偿承包期内可以获得的经营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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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甲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

03、实务解析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虽然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合意,但却不能发生合同受法律保护、认可的法律后果。合同一旦被确认为无效,其无效的后果即从合同订立之时发生。因履行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实物,均应当返还。因合同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的,应当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的,按过错程度各自分担损失。

该案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为承包经营利润能否得到支持,其实涉及的是合同无效的损失赔偿范围问题。

首先,需要判别无效合同的损失属于什么性质?有人认为是违约责任,而也有人认为该种观点不正确,因为违约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其性质属于有效合同债务。而无效合同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效合同的损失与有效合同债务不同,该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性质。

其次,缔约过失责任的最主要承担方式为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对象为信赖利益。信赖利益损失指缔约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等而遭受的损失,表现为既有财产的减少,即为了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经济费用。与信赖利益相对应的概念为履行利益(也可称为预期利益),是指合同有效成立的情况下,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可以获取的利益。两者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前者适用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后者适用于合同有效的情形。

此案例中,甲要求乙赔偿承包可得的经营利润,该经营利润本质上即属于履行利益。由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因而甲的经营利润损失主张不能得到支持。但甲主张的添置生产设备及修建生产砖窑支出的费用,则属于信赖利益范畴,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甲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也存在过错,亦应当在过错范围内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因为一方错误导致合同无效的就需要赔偿另一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并且因履行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实物,均应当返还,缔约过失责任的最主要承担方式为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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