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继承父母的房产?
首先,得确认父母有没有遗赠扶养协议
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且合法有效,受遗赠人也根据约定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的话,则房产应当根据协议约定归受遗嘱人所有。遗嘱扶养协议多出现在被继承人无继承人扶养或无能力扶养的情形,而且多对遗赠扶养协议签订进行公证。
其次,确认父母有没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如果有的话,应该根据遗嘱的意思继承房产,如果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有抵触的话,则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如果立了遗嘱,事后又对涉及的遗产进行了处分的,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遗嘱继承同样可以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非法律强制),也可以由全体法定继承人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继承过户。这里有人会有错误认识,以为有遗嘱了,遗嘱中的继承人直接自己去继承过户就可以,其实这是不对的。
具体相关问题可参见:
办理不动产遗嘱继承,需要全体法定继承人到场,这样要求违法吗?

如果没有遗嘱,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1、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
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果已经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了,则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再继承。
相关法律规定:
代位继承: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子女在被继承人过世前就已经过世了,那么如果该子女还有子女的话(即被继承人的(外)孙子女),则(外)孙子女可以代其父母之位继承遗产,此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起参与遗产分配。也就是所谓的“代位继承”。如果死亡的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之“兄弟姐妹”的,根据《民法典》的新规定,也可能发生代位继承。
更多关于代位继承制度的内容可以参考文章:
详解《民法典》代位继承的两种情形及其适用条件
最后,除了上述法定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之外,还有法律规定的“准第一顺序继承人”。《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确定法定继承人中可能出现的常见问题
(1)法定继承人可以书面放弃继承,但放弃的人可能仍需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或公证处进行书面放弃。
(2)法定继承人也可以协商将自己的继承份额转让给其他继承人,如果达成协议的,建议签署相关的转让协议,履行后再协助继承人一同办理继承过户(转让人可以在过户时做放弃表示)。
(3)法定继承人如果出现法定违法情形的,丧失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注意: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上述丧失继承权的法律规定情形也适用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受赠人。
(4)有的法定继承人既不表态放弃,也不协助过户,就一个“拖字诀”怎么办?法律上仍视为该继承人享有继承份额,但因此无法办理继承过户,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会追加不表态继承人为共同原告,除非该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
具体办理继承房产过户
不动产中心办理通常所需材料(以各地具体要求为准,仅供参考):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结婚证等证明身份关系的证明材料;
(4)房产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的原件,如果原件遗失的话,有可能需要打印不动产登记信息单或者在继承过户时进行公告;
(5)遗嘱原件、继承公证书、法院关于继承的生效判决书(此三项为根据情况的可选材料);
(6)税费缴纳凭证,通常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或统一的行政服务大厅中就有窗口可以一并办理,如果有减免税政策的,通常也可以一并申请;
(7)如果继承的房产涉及贷款未还清的,如果是公积金贷款,则需要先结清贷款,由银行出函件证明,如果是商业银行贷款的,则可以无需结清,但仍需银行出函件同意。
上述是针对国内居住继承父母房产的一般材料,如果涉及到境外当事人或外籍当事人继承的,所需资料更为复杂,而且可能需要经过相应的公证或经过公证认证或认证转递的境外材料。
上述办理继承过户原则上需要全体法定继承人共同前往,如果无法共同前往或者对继承存在争议,或者不动产登记中心因材料欠缺或不认可无法办理的,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取得法院的判决书后,凭判决书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本文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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