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大理市委政法委、大理市融媒体中心•大理人民广播电台综合广播FM99.9,结合2023年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推出《城市进行时•政法篇》,本期节目嘉宾:大理州律师协会法治宣讲团成员、云南星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郭文丽,和您一起关注:继承遗产时产生这些纠纷该咋办?民法典来解答。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产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民法典继承编在原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我国的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


郭文丽
大理州律师协会法治宣讲团成员、云南星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独生子女一定能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吗?
基本案情
小李是独生子,从小和母亲相依为命。经过多年的打拼,母子俩终于搬进了辛苦攒钱买的新房。然而好景不长,小李的母亲因病去世,没有留下遗嘱。小李认为这套房产应当归自己继承,但在办理继承登记时得知,还健在的外婆也是母亲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遗嘱,独生子女一定能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吗?
独生子女不一定能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本案中,因小李母亲没有订立遗嘱,应当适用法定继承。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和子女。所以小李外婆对小李母亲的遗产与小李共同享有法定继承权。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小李外婆对该房产就享有一半的份额。遗产继承制度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最大限度实现遗产的家族传承,同时实现养老育幼的功能。要提醒大家的是,为了避免纠纷,可以事先订立遗嘱,这样既能够保证财产按照被继承人意愿传承,也有利于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胎儿可以代位继承遗产吗?
基本案情
老张有三个儿子,妻子早年去世。2021年5月,老张的第三个儿子因车祸身亡,此时,他的妻子小李已怀有3个月的身孕。同年10月,老张也突发疾病死亡,留下一笔遗产。老张的长子和次子将老张留的遗产进行了分割。那么,小李腹中的胎儿是否能够代位继承老张的遗产呢?
本案中,小李腹中的胎儿可以代位继承老张的遗产。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根据该规定,胎儿在遗产继承方面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本案中,由于胎儿的父亲先于老张去世,胎儿可代位继承其父亲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法律面前,每一个生命都应得到尊重和保护。民法典专门规定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彰显了民法典的人文关怀,对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法定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只有在法定继承中才能发生代位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如果遗嘱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并且先于遗嘱人死亡,则该遗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该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应继承的遗产;但遗嘱中指定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在法定继承中该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特殊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遗嘱继承
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4、口头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5、录音录像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6、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特别提醒:立遗嘱人拟将遗产留给未成年子女等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指定监护人以外的人在一定时期内为遗产管理人(受托人)的,对遗产管理人(受托人)的选用应符合我国《信托法》或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公证遗嘱不再是最有效的遗嘱方式,主要看立遗嘱的时间,以及立遗嘱时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个有效的遗嘱须具备以下条件:
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须有完全行为能力。
2、遗嘱须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遗嘱人须对财产享有处分权,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受遗赠人须在遗嘱生效时存在、未亡。

遗赠继承
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予国家、社会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遗赠是单方的、无偿的法律行为,只须遗赠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并不需要征得受赠人的同意。但遗赠不同于生前赠与,必须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具备设立遗嘱的法定要件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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