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父母离婚 母亲起诉变更孩子抚养权 法官:尊重孩子意愿 判决变更抚养权
离婚后,法院判决婚生子女随父亲生活。孩子8岁时,提出想与母亲一起生活,母亲主张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楚雄市人民法院在充分征询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作出了判决。
2012年小东和小敏登记结婚,2014年生育儿子阿东。
2018年,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法院判决阿东由父亲小东抚养,母亲小敏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2021年10月,母亲小敏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后撤诉。
今年1月,阿东满8岁,小敏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楚雄市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团队的承办法官充分了解案情后,请双方当事人各自陈述要抚养孩子的理由和条件。
“现在我有稳定的工作,也购买了房子,我有条件抚养孩子。”
“我父母现已退休,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与我一同抚养孩子,且孩子和我们一起生活已经习惯了。”
“孩子曾多次提出想和我一起生活。”
眼看小东和小敏在孩子抚养问题上始终针锋相对、互不退让,承办法官反复与双方沟通,让两人认识到父母的爱和家庭教育不会因父母的离异而消散,离异夫妻更应相互配合弥补离婚对孩子造成的伤害。
鉴于孩子已满八周岁享有“话语权”,承办法官请双方当事人回避,单独与阿东进行了交流。阿东表示自己愿意随母亲生活。
通过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的耐心疏导,最终两人达成和解,父亲小东表示尊重孩子的意愿,同意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给小敏,抚养费由小敏自行承担。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本报记者 闵以荣(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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