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起财产纠纷 共同财产竟成“烫手山芋”

近日,桃源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案件当事人就一辆小轿车的归属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但案件原告程某并非要求分割该财产获得该产权的一半,而是要求该车归被告王某单独所有。

2013年,程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后购买了一辆小型汽车,登记在无驾照的程某名下。2021年7月2日,程某与王某在本院调解离婚,双方仅对孩子抚养权及其抚养费的问题进行了协调确定。

2024年,程某考得驾照后,竟发现自己的驾照多次被扣分,经过查询才知竟是案涉车辆违规驾驶所致。但此案涉车辆并非程某驾驶,却因登记在她名下也能处理违章记录,这让程某十分生气。因此,程某向本院起诉,主张将其名下的案涉车辆变更登记至王某名下,由王某单独所有。

但王某抗辩该车早已于2017年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售出,并将售出的大部分款项转账给了程某,同时,王某早已购置其他车辆,不需要案涉车辆。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在2021年7月2日本院对其二人离婚进行调解时,双方均陈述无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程某亦无证据证明该车现在在王某管领控制之下,故本院依法不能认定现原、被告双方有案涉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王某主张不需要该车,故本院对程某主张变更案涉车辆所有权至王某名下并由王某承担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判决驳回了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但出于对程某遭遇的同情,同时为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告知了其他解决途径,如可向交警部门反馈具体情况并通过交警联系目前案涉车辆的车主,一同进行变更登记。

(通讯员 王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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