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答案是肯定的。

民法典第1066条就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的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根据本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只有在法定情形下,夫妻一方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法定情形有如下两项:

第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违背对方的意志,擅自处理。特别是对共有财产作较大的变动时,如出卖、赠与等,更应征得对方的同意,否则就侵犯了另一方对共有财产的所有权。实践中,比较典型的就是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行为,这些都属于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隐藏是指将财产藏匿起来,不让他人发现,使另一方无法获知财产的所在从而无法控制。转移是指私自将财产移往他处,或者将资金取出移往其他账户脱离另一方的掌握。变卖是指将财产折价卖给他人。毁损是指采用打碎、拆卸、涂抹等破坏性手段使物品失去原貌,失去或者部分失去原来具有的使用价值和现金价值。挥霍是指超出合理的使用范围,任意处置、浪费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制造内容虚假的债务凭证,包括合同、欠条等,意图侵占另一方财产。上述行为,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不包括过失行为,如因不慎将某些共同财产毁坏,只要没有主观故意,不属于本条规定之列。

第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这里所指的扶养是广义上的扶养,即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互相供养和扶助的法律关系。广义的扶养包括抚养、赡养和狭义的扶养。抚养是就长辈对晚辈而言,主要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祖父母对孙子女,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的供养;赡养是就晚辈对长辈而言,主要指子女对父母,孙子女对祖父母、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的供养;扶养是就平辈而言,主要夫妻之间和兄弟姐妹之间的供养。扶养还可以分为法定扶养、协议扶养和遗嘱扶养。法定扶养是指基于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扶养;协议扶养是指基于合同而产生的扶养;遗嘱扶养是指基于遗嘱产生的扶养。本条规定明确仅指法定扶养。本法对法定扶养义务作了明确规定。第 1059 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第1067 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1071条第2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第1072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第 1074 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1075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即可确定夫妻一方是否是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关于“重大疾病”,本条没有作出明确界定,疾病是否认定为重大,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参照医学上的认定,借鉴保险行业中对重大疾病的划定范围,一般认为,某些需要长期治疗、花费较高的疾病,或者直接涉及生命安全的疾病属于重大疾病。“相关医疗费用”主要指为治疗疾病需要的必要、合理费用,不应包括营养、陪护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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