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案例:男方家暴,女方起诉离婚,财产子女如何分?

北京案例:男方家暴,女方起诉离婚,财产子女如何分?

基本案情

王某(女)与余某(男)于2009年8月因工作相识并恋爱,2010年3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长子余某1出生于2010年11月16日,次子余某2出生于2017年7月29日。王某主张婚前对余某余某了解不足,婚后发现余某脾气暴躁并有暴力倾向,多次因琐事对王某实施暴力行为,致使王某身心受到极大伤害。王某为了孩子一直隐忍,但余某并未改变,反而暴力行为变本加厉,且对孩子不管不顾,未履行父亲的责任。双方自2018年1月17日起分居,王某带着两个孩子生活。王某因此提起诉讼,要求与余某离婚,并请求法院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判决。

北京案例:男方家暴,女方起诉离婚,财产子女如何分?

双方观点

王某认为:要求与余某离婚。要求抚养两个儿子余某1和余某2,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7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并支付抚养费84000元。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主张获得70%的份额。要求余某支付因家庭暴力导致的医疗费5174.64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要求余某一次性支付困难帮助金100000元。

余某认为:同意离婚。不同意王某抚养两个孩子,要求自行抚养两个孩子。北京市朝阳区某房屋系婚前购买,婚后也是自己还贷,且涉及孩子上学,不同意分割;同意依法分割汽车和夫妻共同存款。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称是王某因琐事频繁动手,并谎称余某家暴。王某有精神疾病、易怒、无家庭责任感,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和困难帮助金。

裁判结果

解除王某与余某的婚姻关系。

长子余某1由余某自行抚养,王某享有探望权;次子余某2由王某抚养,余某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余某2年满18周岁,余某享有探望权。

余某支付余某1、余某2分居期间的抚养费60000元。

北京市朝阳区某房屋、汽车归余某余某所有,余某支付王某房屋补偿款300000元、车辆补偿款30000元及夫妻共同存款30000元。

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婚姻关系解除:双方均表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同意离婚,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家庭暴力:王某提交的证据显示王某在2011年至2016年期间不同时间段出现不同程度的拳击伤、面部挫伤、头外伤神经反应、软组织伤、左眼拳击伤等伤情,王某亦多次报警称余某实施伤害行为,此外余某在此期间向王某出具了多份保证书、承诺书均确认其对王某实施伤害行为。原余某双方自结婚至2018年1月17日期间一同居住生活,余某称其对王某产生伤情原因不知情但未对王某之伤情不是其家庭暴力行为所致做出合理解释并提交相应证据,且关于保证书、承诺书系余某为了挽回婚姻在王某的逼迫下书写一节亦未举证证明,故本院对于余某的意见不予采信。余某在婚姻关系期间对王某多次实施伤害,给王某造成了身心损害已构成家庭暴力,其对婚姻关系的破裂存有过错,故本院将该情形作为判处分割双方共同财产时考虑因素。

子女抚养:综合双方收入、生活现状及子女年龄,判决长子余某1由余某自行抚养,次子余某2由王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余某2抚养费1000元。双方享有相应的探望权。

抚养费支付:分居期间,余某1、余某2随王某共同生活,余某应支付抚养费60000元。

财产分割:房屋:考虑到余某婚前购买、婚后还贷及家庭暴力情况,判决房屋归余某所有,余某支付王某房屋补偿款300000元。

车辆:根据购买时间、价格及使用情况,判决车辆归余某所有,余某支付王某补偿款30000元。

存款:酌情判决余某账户中的30000元归王某所有。

共同债务:王某未充分举证借款情况及支出情况,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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