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黄某与刘某相恋多年,准备结婚,于是两人商量婚前由黄某支付首付款购买一套婚房,婚前由其个人还贷,婚后共同还贷。婚后两人因感情问题离婚,在房子分割上面发生争执,您认为刘某对房子有分割权吗?能分多少?

法律分析
刘某对房屋是有分割权的,但能分割多少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具体情况如下:
1.结婚前夫妻一方已支付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申请贷款,房屋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则该房屋认定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共同支付的贷款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尚未偿还的贷款视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2.结婚前一人出资,房屋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因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以对方名义购房,如无特殊情况,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按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3.结婚前双方均出资,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婚后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结婚前双方均出资,房屋登记在夫或妻一人名下,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非同居生活期间购房,则按照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照借款或赠与处理,法官综合考虑购房背景、出资数额等因素,以公平原则作出认定。
5.结婚前一人出资,取得房屋产权,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或全款买房,该房屋认定为出资方个人财产。
6.结婚前一人出资,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取得房本,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该房屋认定为出资方个人财产。
本案中,黄某支付房屋的首付款,婚前由其个人还贷,该房屋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刘某只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房屋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享有50%的分割权,离婚可要求黄某支付补偿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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