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包含子女成长中所需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予抚养费的权利。
在部分离婚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争议最大的诉讼请求就是子女的抚养权,但在法院执行的过程中发现,部分当事人对“抚养权”内容的理解不全面,极易形成执行不能或执行困难的局面。
【法官说法】
关于子女抚养权,应当从以下三方面理解: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的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所以法律文书上对抚养权的表述为“子女…由…直接抚养 ”,而非“子女…归…所有”或“子女抚养权归…”。
二、抚养权及抚养费在无特殊情况下,只适用于未成年子女,即未满十八周岁或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以其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
三、抚养权并非一成不变,当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出现不利于再继续抚养孩子的情形时,另一方可以主张变更抚养权。具体情形有: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患有严重传染病或严重犯罪,也可以是上述案例二中可能会发生的,因再婚未尽到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常言道“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正因如此,处理好家事执行案件对维护家庭和社会和谐至关重要。下一步,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将继续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本着为家庭负责、为社会负责的态度,坚持“柔情”释法明理与“刚性”强制措施并举,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纠纷,让案件既有温度更有力度,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
01.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
02.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
03.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五十六条
0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赵邦凯)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