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威与阿莉(均为化名)十年前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但两人时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五年前的某日,阿莉向警方报案称在家中遭到阿威殴打受伤,验伤为轻微伤。一年前,阿莉再次因遭到阿威殴打而报警,经查阿莉受轻微伤,民警对阿威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事后,阿莉决定带着儿子分居,未曾想在回家取生活用品时,遭到阿威的暴力侵害。公安机关依法对阿威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此后,阿莉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阿威支付儿子的抚养费,此外阿威还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86条规定也进一步明确,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因此,离婚纠纷中家暴受害方不仅可以主张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阿威与阿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安机关对阿威的家暴行为不仅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还就暴力侵害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故阿威对阿莉实施家庭暴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阿威明确属于过错方,应当对阿莉进行赔偿。同时,阿莉婚后一直在家照顾小孩,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受到照顾。
最终,法院判令双方离婚,阿威需向阿莉支付儿子抚养费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分割方面,阿莉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60%,阿威分得40%。

来源:福州市妇联
编辑校对:余雪林
编审:李南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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