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C报告 |《国际仲裁中的信息技术》(五)

ICC报告 |《国际仲裁中的信息技术》(五)国际商会仲裁与ADR委员会工作组最新发布《国际仲裁中信息技术》报告,今日推出报告第五部分“庭审相关问题”及附件“程序指令中与信息技术使用有关的措辞示例”,该部分从庭审中使用信息技术所应考虑的相关问题提供了分析和建议,并列举了程序指令中与信息技术使用有关的措辞示例。 本报告由汇仲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管理合伙人赵芳律师整体汉化。

4.庭审相关问题

ICC报告 |《国际仲裁中的信息技术》(五)

Q:如需在庭审中使用信息技术,应考虑哪些问题?

如当事人计划在开庭时使用信息技术,则应预留充足时间准备和测试该技术,以便在庭审开始前发现和消除存在的技术问题。当事人应当在庭审前告知仲裁庭和其他当事人,其计划在庭审中使用信息技术。

Q:就该问题应当如何约定或作出指令?

如果只有一方当事人拟在庭审中以电子方式展示证据,则通常不会产生问题。尽管如此,如果其他当事人提出异议,那么仲裁庭需要就此作出指令。

电脑运行读取软件即可显示电子文件,或者通过局域网显示在每个参与者的屏幕上,或者投射在大屏幕上供参与者一起查阅。

就纸质证据而言,为提高效率、节省时间和费用,仲裁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排除重复证据,在庭审时使用统一的证据文件。

Q:一方当事人在庭审时能否利用视觉演示软件投影图像或视频?

如无特殊情况,当事人可以作此安排。除非当事人希望共同演示某些内容,否则应自行安排视频、幻灯片、图表、计算机图形和其它材料的展示。通常情况下,仲裁庭会作出指令,要求当事人在庭审前披露哪些证据仅将用于演示或说明目的。

Q:何时可以使用视频或电话会议,应考虑哪些问题?

为节省时间和费用,如当事人约定或者仲裁庭命令,特定证人(甚至所有证人)可以通过视频或电话作证,无需当庭作证。

目前涌现的商业视频会议服务和随处可见的免费软件,例如Skype、Zoom、FaceTime等,加上律师事务所和公司相关设备的日益普及,意味着与工作组出具2004年报告时相比,视频会议已得到更广泛认可、获得更高使用率,且费用更为低廉。虽然电话会议仍被使用,但视频会议对国际仲裁的潜在影响力可能更为显著。然而,即使是目前最先进的视频会议,安排途径也依然比电话会议更为复杂,而Skype或FaceTime等服务的质量和功能也可能尚无法达到国际仲裁的要求。因此,当事人应当就此寻求仲裁庭的指引。

过去,组织视频会议需要单独委托专业服务提供商提供相应技术安排。如今,类似安排对于诸如Skype和FaceTime等服务而言,已不再必要。这使得视频会议变得更为简便。无论是使用Skype、FaceTime还是其它服务安排视频会议,都应事先确认所用技术和连接是否足以保障视频会议顺利进行。如需在视频会议中使用文件,则应确保所有参与者都能够看到该文件,且援引该文件时应确保参与者均能清晰地识别该文件。仲裁庭和当事人通常希望核实与会者的身份,尤其是证人,以防止不正当的外部干扰(如指导证人)。

最后,应当考虑适用的仲裁法是否限制或者禁止以电话或视频会议的形式展开庭审。

Q:可否使用实时笔录或其它电子方式记录庭审?

专业服务提供商通常可以提供实时笔录服务。但是,和所有逐字转录服务一样,实时笔录十分昂贵。可以使用磁带对庭审录音,但便利性不如实时笔录。磁带录音可以在庭后以较低的费用转为笔录。随着自动语音识别技术的发展,十年后或许将出现平价的自动逐字转录解决方案。

Q:谁应对庭审作出必要安排?

庭审最终应由仲裁庭负责。仲裁庭可以发布指令委托一方当事人在仲裁庭监督下完成特定组织工作。仲裁庭应当在庭审预备会议中征求当事人意见,并随后作出指令。

附件

程序指令中与信息技术使用有关的措辞示例

程序并非“一成不变”是国际仲裁的魅力之一。相反,仲裁庭应考虑个案需求并为之量身定制程序令和相关指令。考虑到这点,工作组向仲裁员和当事人提供部分示例用语,以便仲裁员和当事人在涉及信息技术使用的程序令或指令中可以采用。

这些示例由工作组和国际商会仲裁和ADR委员会成员友情提供。虽然这些示例旨在阐释工作组报告正文所述要点,或在其它方面为仲裁员和当事人提供帮助,但工作组的本意并非将这些示例强制适用(甚至并非推荐适用)于任何特定案件。示例用语的目的仅在于为起草类似条款提供灵感,而在特定案件中当事人和仲裁庭应当根据个案具体需要而单独起草相应条款。

仲裁庭、当事人及其律师都有特定偏好和需求。因此,如果一个或多个示例符合个案需要,可以将其加入条款之中,否则不应当生搬硬套。如果仲裁庭、当事人或律师认为这些示例可以改进,则完全可以自便。

这些示例条款旨在提供示范,因此某一示例中的用语可能与其它示例有所重复。尽管同一用语可以在两个示例条款中共同使用,必要时应删去冗余和重复内容。此外,述及当事人和仲裁员的词语也可能需要根据个案中的人数进行调整。

A. 争议发生前协议约定使用信息技术的措辞示例

当事人根据协议明文约定,就信息技术使用采用以下程序,该条款的解释应适用仲裁协议所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确认,原则上,在当事人之间未来可能发生的仲裁程序中使用信息技术将有助于节省仲裁成本和缩短仲裁时间。因此,当事人应为此目的积极考虑使用信息技术,并努力就如何在仲裁时构建最适用的信息技术使用框架进行善意讨论。如情况适用,当事人应同时考虑信息技术的相关发展以及仲裁庭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不得影响仲裁庭就案件管理作出指令。

备注:见本报告第1.1节。

B. 审理范围书的措辞示例

1. 当事人均认可,使用信息技术将有助于节省仲裁成本,并缩短仲裁时间。因此,当事人应积极考虑使用信息技术,并承诺将就如何在本案仲裁程序中以最恰当的方式利用技术进行善意协商。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将考虑仲裁庭可能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不得影响仲裁庭就案件管理作出指令。

2. 信息技术的一般使用

(a) 仲裁庭可以在下列情形就使用适用的信息技术作出指令:

(i) 在对所有当事人进行陈述时,或在所有当事人均参与的会议中;或者

(ii) 仲裁庭安排的任何庭审中,除非当事人提出合理异议。

(b) 使用信息技术的当事人应当尽其商业上合理努力以确保信息技术在所有相关时间均正常运行,且不对仲裁程序造成阻碍。

(c) 如一方当事人未遵守上述要求,则仲裁庭保留充分裁量权以采取适当行动和作出适当指令,包括就费用承担问题作出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认定。就此方面,仲裁庭应着重考虑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出于善意。

3. 往来信息

(a) [在此加入有关通知和往来信息的一般规定]

(b) 一号程序令已对提交书面文件所应采用的通讯方式以及提交文件的相关时间节点作出具体规定。

(c) 当事人和仲裁庭之间的所有其它通知和往来信息(裁决书除外)都应通过电子邮件或其它任何能够提供发送记录的通讯方式进行。

备注:如报告正文所述,通常情况下,只有各方当事人之间合作程度较高的案件,才应在审理范围书中规定或详细规定如何使用信息科技。大多数案件中,更为恰当的做法是将关于信息技术使用的指令纳入(一号)程序令。出具包含相关指令的程序令之前,仲裁庭应与当事人协商并(尽可能)确保他们将配合执行相关指令。

C. 一号程序令的措辞示例

1. 当事人与仲裁庭之间的往来信息

例1 – 往来信息

除非下文另有规定,当事人同意且仲裁庭指令所有文件和其它往来信息均应通过电子邮件直接向仲裁庭发送,同时抄送各方当事人律师和国际商会秘书处。所有通知和往来信息只要同时向下列各方发送则视为有效:(a)发送至各仲裁员的电子邮箱地址;(b)发送至当事人各自代理人的电子邮箱视为已发送给当事人;和[在国际商会案件中](c)发送至国际商会秘书处的电子邮箱。电子通讯应视为在发送日期和时间生成。本程序令规定应面交、邮寄或快递送达时,(面交)通知和通讯,应在相关期限届满前送达收件地址,或者,如使用邮寄或快递服务,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交邮。[如收件人为仲裁员,是否逾期应以首席仲裁员收到的时间为准。]如通过邮寄或快递向仲裁庭提交文件,请使用下列地址:[列明地址]。

例2 – 电子文件

(a) 提交电子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i) 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所有当事人和仲裁庭;

(ii) 经当事人同意,通过案件管理网站或其它服务提供商发送;或者

(iii) 依照当事人约定的其它途径发送。[任何……[文件描述]应当同时存入[U盘/闪存],在原截止日期的 个工作日内,通过快递或面交。]

(b)[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的电子邮件服务器收到(而非打开或阅读)符合下列条件的电子邮件时视为文件已提交:(a)电子邮件包含所提交的文件,或(b)使用案件管理网站或外部服务提供商的情况下,已提供“上传确认”。提交文件一方当事人的律师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简短声明作为“上传确认”,但如该声明严重失实,则当事人将受到相应处罚。

备注:如出现技术故障,导致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指定的电子邮件服务器未能及时接收电子邮件,则仲裁庭可能需要确认提交文件的一方当事人是否已提交文件和提交时间。考虑到防火墙和邮件通道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采用“发出主义”可能较为稳妥。

(c) 文件格式和证据

(i) 所有向仲裁庭提交的文件都应当采用(i)电子格式[DOC、DOCX、RTF、PDF],或(ii)仲裁庭同意采用的其它格式。

(ii) 电子格式(i)应为文字处理的常用格式,并且(ii)不得阻碍一方当事人以便利方式访问信息,以至于视同剥夺该方当事人的正当程序权利。

(iii) 所有的引用和参考文献均应通过超链接指向对应证据,以确保读者可以通过点击文本或脚注中的引用跳转至该文件后附相应证据的首页。

(iv) 非电子格式的证据应当扫描为电子文档。如果无法对特定证据进行扫描并作为 [PDF、DOC或DOCX]的附件或直接纳入文件,则该证据的副本应通过[在此输入方式]另行发送至仲裁庭和各方当事人。

(v) 所有拟提交文件应遵循下列命名方式:[插入具体的文件命名系统;当事人-识别号;文件类型-识别号,各类型文件的编号-识别号]。

备注:示例用语允许仲裁庭纳入后续技术更新内容(如DOCX升级为DOCX2或其它尚未发明的文件格式)。

例3 – 视频会议/电话会议和质询专家和证人

仲裁庭可允许证人或专家通过视频会议接受质询,并将就此作出指令。经仲裁庭允许通过视频会议作证的证人或专家,视为已出席庭审。

[和/或同时加入以下内容]

(a) 何时可采取该质询方式

(i) 庭审和/或证人或专家的质询通过视频会议技术进行,该技术为[输入技术名称]。

(ii) 庭审和/或证人或专家的质询不得通过电话会议进行。

(b) 如何召集 所有仲裁庭参与的视频会议开始前,仲裁庭均应作出命令,明确视频会议的日期、时间、目的以及与会者身份(“经确认的当事人”)。

(c) 镜头设置/证人视角

(i) 除非律师要求休庭并获得仲裁庭准许,证人应始终在屏幕和镜头范围内。如证人尚未回答某一问题,仲裁庭不应准许休庭。

(ii) 如采用视频会议,应有一台摄像机全程覆盖全场。证人背后不宜有光源,如窗户。

(d) 确认当事人/所需人员

(i)各方代表应陈述所有与会者姓名。

(ii) 如有任何仲裁庭命令中未包含的与会者出席,则该与会者应当在镜头前向仲裁庭出示其身份证件,并由一位已确认身份的当事人证实其身份。

(iii) 如经确认身份的当事人无法核实上述与会者身份,则仲裁庭在听取该与会者的意见后,应当决定会议是否继续,以及是否允许该与会者继续参加会议。

(iv) 当事人还应当确保各自的信息技术专员在视频会议期间随时待命,以解决可能出现的技术问题。

(e)故障

视频会议或电话会议中,如一方当事人因技术故障无法继续参会,则该方当事人应当立刻电话通知仲裁庭并明确其接收的最后一条信息。仲裁庭应当立即终止程序,并对故障发生后、仲裁庭收到通知前各方间可能已交换的信息做简短描述。

例4 – 安全性和保密性

(a) 各方当事人应尽其最大努力确保整个程序、往来信息和所提交文件的保密性。

(b) 所有与仲裁程序有关的电子邮件均应加密。当事人应各自确保其电子邮件及所附文件不含任何[病毒等]。

(c) 所有通过电子格式提交的文件均应设置密码。访问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所有文件应使用同一密码,但该密码应不同于其他当事人所提交文件的访问密码。在仲裁庭存续期间,除因安全问题需要修改密码之外,不得随意修改密码。密码应当通过[平邮、电话或者其它非电子通讯方式,如面交][在提交文件的电子邮件之外,另行发送电子邮件]进行交换。

备注:许多案件中,当事人和仲裁庭并不重视安全性问题。相比数据保护、保密性和数据完整性,使用便利性往往更受重视。如果此类问题能引起仲裁庭和当事人充分重视,则各方均应意识到合格的电子签名、密码管理和加密措施均需配合复杂的技术程序方能有效执行。提升安全性和数据完整性的一种方法是使用设密码的在线文件资料库和信息系统安排所有相关信息沟通,这类文件资料库和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应由选定提供服务的ISP予以保障。仲裁庭应当在确信相关措施符合技术要求的情况下,才发布示例相关的指令。

例5 – 庭前文件

(a) 当事人应将书面文件(概要、备忘录、证人证言和专家意见)、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打印件通过挂号信、快递、连夜快递或附送达记录的其它递送服务发送至每位仲裁员以及对方律师,并同时附上包含该书面文件(概要或备忘录、证人证言、专家意见、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电子副本的CD/DVD或者闪存。为遵守提交期限,书面文件(包括证人证言和专家意见,但不包括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应同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所有仲裁员、[国际商会秘书处]和对方律师。如果包含书面文件的电子邮件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的[时间-明确时区]前发出,则应视为文件已准时提交。纸质书面文件应与证人证言、专家意见和证据一并在[下一个工作日][两个工作日内]送交快递、邮寄或其它递送服务。

(b) 电子格式的书面文件(概要、备忘录、证人证言和专家意见;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见下文第 (c) – (e) 款要求)应采用支持全文检索的格式,建议采用PDF格式。如可能,电子格式文书亦应包含超链接并指向文书所引用的证人证言、证据和法律依据。

(c) 电子格式的证人证言和证据应采用支持文本检索的(扫描或非扫描的)PDF格式,并附上清单,列明每项证据对应的证据编号、日期、文件名、作者和收件人(如适用)。

(d) 法律依据应仅用电子格式提交(除非仲裁庭专门要求提交纸质文件),并遵循上述证人证言和证据所适用的规则。

(e) 每份证人证言、证据或法律依据都应当构成单独的电子文件。电子格式的证据应该从适用的字母和数字开始(“C-01”或“CLA-01”,和“R-01”或“RLA-01”),在电子文档中依次 排列。

例6 – 电子文件资料库

(a) 当事人应当相互合作,在[年/月/日]之前建立一个安全的电子文件资料库(数据库)。该电子文件资料库应可通过浏览器访问并具有通讯加密和用户访问管理功能。

(b) 除非双方当事人另行达成一致且经仲裁庭允许,在线文件资料库应由服务提供商提供,并具有访问记录功能。使用条款与条件应当确保只有经授权的用户可以访问存储的信息,而除非仲裁庭因该案情况需要而特别书面授权,服务提供商的代理人或雇员无权写入、读取或删除存储的信息。服务提供商应当遵守[国家名称]有关个人数据保护的标准。

(c) 运行文件资料库的软件环境应当生成记录下列内容的日志(i)访问详情和(ii)每个用户的读取、写入和删除操作,并确保仲裁庭有权且能够在任何时间要求服务提供商提供该等日志。每当上传或下载文件时,系统应当自动向仲裁庭指定的地址发送包含相关用户信息的电子邮件。上传任何文件后,系统应当自动向所有当事人及仲裁员发送通知邮件,通知中应当包含指向上传文件所在资料库位置的链接。

(d) 每一位仲裁员和律师均将获得一组只有其本人可以使用的用户名和密码,并应对用户名和密码严格保密。

(e) 文件资料库应当包含以下子目录:

(i) 仲裁庭。在该子目录中,仲裁庭将为当事人上传所有相关信息,如程序令和往来信函。每位仲裁员均应有权写入和读取该子目录下的文件。[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还同时应享有删除文件的权利。除了专为仲裁庭创设的文件外(例如仲裁员之间的往来函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读取该子目录下的文件。

(ii) 申请人。在该子目录中,申请人应上传其所有书面文件。申请人可以存储或下载这些文件,但是不得修改或删除任何已经上传至该位置的文件。如欲进行任何删除操作,则应当向仲裁庭提出申请,且只能由仲裁庭安排删除。被申请人和仲裁庭应有权读取和下载该子目录下的文件。

(iii) 被申请人。在该子目录中,被申请人应上传其所有书面文件。被申请人可以存储或下载这些文件,但是不得修改或删除任何已经上传至该位置的文件。如欲进行任何删除操作,则应当向仲裁庭提出申请,且只能由仲裁庭安排删除。申请人和仲裁庭应有权读取和下载该子目录下的文件。

(iv) 每一子目录下应包含进一步的次级目录(于提交文件时创建)并在文件名中标注上传日期。上传文件的当事人应将提交的文件存储于该等次级目录下。除非电子文件概要需要在技术上采用不同的文件结构,否则所提交文件包含的附件应当存储于同一次级目录下。

(v)除非仲裁庭另有指示,上传至数据库的文件应当采用可检索的PDF格式,或者也可以使用下列文件格式:[输入文件格式]。

(f) 上文第(e)款第(i)-(iv)项中的访问权限应由服务提供商通过技术方式予以实现。仲裁庭可以指示服务提供商为其创建一个单供仲裁庭内部通讯使用的非公开子目录,该目录应禁止当事人访问。当事人在此明确放弃通过任何法律程序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访问该子目录的权利。如一方当事人试图获取访问权限,则仲裁员不得因此受到任何损害且不承担与此相关的任何直接或间接费用。

(g) 如在上传、下载或访问文件资料库的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应立即通知仲裁庭,在任何情况下,该通知发送时间至迟不得超过问题首次出现后48小时。在此情况下,仲裁庭可以向任何当事人或服务提供商做出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指示。当事人应为仲裁庭向服务提供商作出指令之需而提供必要的授权、声明和签名。

(h) 当事人均同意,仲裁程序结束时,应关闭在线文件资料库,并且删除网络服务器上所有存储的文件。在删除文件前,应将存储于资料库中的所有文件,包括日志文件,备份到适用的数据载体。仲裁程序结束后,该数据载体应由[首席仲裁员/公证机关/其它承担严格保密义务的服务提供商]保存[3]年。

(i) 建立和维护文件资料库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当事人[均摊/描述任何其它合适的分担比例],该费用应作为仲裁费用的一部分,并在最终裁决中确定分担方法。仲裁庭有权就费用承担相关的问题作出其认为合适的指令,包括命令当事人支付保证金。

(j) 根据适用情况,如仲裁庭认为确有必要,应有权对上述规定做出其认为合适的修改或变更。在作出类似指令之前,仲裁庭应与当事人协商。

2. 信息技术专员

(a) 各方当事人的首席代表应在其办公处任命一名具适当技术资质并精通信息技术的人员作为信息技术问题的联络人(“信息技术专员”)。

(b) 信息技术专员应确保在办公时间内能通过合理方式与之取得联系,并能在仲裁程序期间对相关当事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系统采取以下措施:

(i)排除并解决技术故障,以及

(ii)测试并确保信息技术服务正常运行。

(c) 如仲裁庭认为,为确保信息技术在仲裁程序中能正常使用,有必要向技术专员发出指令或进行询问,则仲裁庭有权采取上述措施。如信息技术专员持续无法履职或效率低下,则仲裁庭有权要求任命该信息技术专员的一方当事人更换人选。

备注:部分案件中,任命一名具有技术资质并精通信息技术的信息技术专员可能会对案件有所帮助。另一种安排是由当事人共同选择一位独立的信息技术专家担任共同信息技术专员,这种方式动用资源更少但同样可以达到协助各方之目的。此外,相比于当事人各自任命信息技术专员的对抗性做法,这一替代方案可能更具“进步性”。然而,共同信息技术专员可能无权访问当事人各自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这使得该替代方案在实践中难以实现。仲裁庭应当意识到,资源更加丰富的一方当事人有能力聘请自带信息技术部门的律师事务所,而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则可能没有内部的信息技术部门,这使得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在任命自己的信息技术专员时将遇到更多困难或产生更高费用。在部分案件中,如果共同信息技术专员能够发现并修理故障,且同时帮助仲裁庭解决技术问题,尤其是在需要确定并实施复杂的安全和数据完整性措施的情况下,这种安排将很有帮助。在此情况下,需要讨论和确定共同的信息技术专员对于各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技术权限。

信息技术专员应当(i)充分具备解决常规技术问题的技术资质(严重的技术故障可能超出信息技术专员的专业能力范围,需要专家来解决);并且(ii)具有一定的合作精神。

例7 – 电子通讯

(a) 仲裁程序中,所有与信息技术使用(“IT”)相关的事项都应当取决于当事人和仲裁庭的约定,以及,在无约定的情况下,由仲裁庭决定。

(b) 提交电子格式的书面文件和书面证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i) 书面文件、文件证据的扫描件以及仅以电子格式创建的证据应当以PDF或TIFF格式提交,并作为核对无误的电子副本。

(ii) 如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或产生类似问题,则根据第(b)(i)款规定所提交的证据应适用有关复印件真实性问题的相同规则。

(iii) 提交文件的一方在提交任何电子格式的文件时,均应同时通过平邮或快递服务向仲裁员和另一方当事人寄送纸质文件(如打印件,如果提交信件或备忘录,则需要寄送签字版)。(iv) 所有提交的电子文件都应使用上文所述的文件命名系统。对于书面文件,应采用有意义的命名方式(例如:“申请人文件_年月日”/“申请人信件_年月日”/“被申请人文件_年月日”/“被申请人信件_年月日”)。

(c) 如各方当事人和各仲裁员签署[接受ISP使用条款],以电子格式提交的材料和/或书面通讯应当通过[写明ISP文件资料库/云服务的名称]设施安排,并应当遵守ISP为此设定的访问和使用条件。

(d) 如各方当事人和仲裁庭已签署上述文件且国际商会已经提供[写明ISP文件资料库/云服务的名称]的访问权限,各方当事人应当在获取访问权限后的14日内将此前提交的书面文件和证据上传至[写明ISP文件资料库/云服务的名称]。

(e) 当事人在遇到技术问题或其它困难时应立即通过电子邮件或其它适用的通讯方式通知仲裁庭,简要描述问题的性质并就如何解决问题寻求指令。

(f) 如仲裁庭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就信息技术使用作出新的指令,以对上述规定予以补充或修改。

D. 庭前程序令的措辞示例

1. 通过视频会议作证(被申请人请求通过视频会议传唤证人)

(a) 定于[日期]于[地点]进行的有关损失金额的庭审中,被申请人一方的证人[证人名字]应当通过视频会议接受质询。

(b) 被申请人应当负责组织该视频会议,并应于庭审前7日向仲裁庭汇报最新情况,包括[证人名字]在[国家]进行视频连接的具体位置(以下简称“证人室”)。

(c) 被申请人应使用可靠的视频连接设备,并在庭审前一天对位于[国家]的证人室与[开庭地点]之间的连接进行测试。在证人接受质询时,被申请人应当在庭审室与证人室各安排一名技术人员待命,以协助解决可能出现的技术问题。在质询过程中,视具体情况,庭审室或证人室的技术人员均可在场。视频连接一端的技术人员应预留另一端技术人员的电话号码(但该号码不应是视频会议所使用的电话号码),以便在视频连接发生故障时与另一方电话联系。

(d) 申请人一方可指派一名代表在证人室内参与质询。申请人应当在庭审前7日向仲裁庭告知该代表的姓名。如交叉质询需要核实文件,则该代表应向证人出示相关文件。

(e) 如被申请人需要,也可以指派一名代表参与质询。

(f) [证人名字]应当携带其证词(及所附证据),但不得携带其它文件。

(g) 如视频通讯中断,仲裁庭应决定采取何种措施应对,包括可以考虑给申请人更多时间安排交叉质询,或做出何种推论。

(h) [证人名字]将首先作证,其他证人作证的顺序将通过庭前电话会议讨论决定。被申请人应承担视频会议的费用,包括申请人代表出席现场质询的合理差旅费。最终的费用承担将嗣后决定。

2. 使用电子演示技术

(a) 如一方当事人认为必要,可将证据真实且准确的图像投影至庭审室的屏幕。该图像应对所有律师、仲裁庭和证人可见,且尺寸应当足以使各方辨识其内容。

(b) 如律师希望就特定证据质询证人,则应向证人提供纸质证据。

(c) 如双方当事人均需使用投影,则应相互合作,以确保双方公平使用同一技术且无需安排两台投影设备。

E. 其它用于程序时间表/程序令的措辞示例

1. 书面联络及诉状

(a) 所有与仲裁庭的沟通和所提交的诉状都应使用[英语/普通话]语言。

(b) 所有与仲裁庭的书面联络,包括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提交的诉状和文件,均应采用电子格式,并同时发送给仲裁庭、对方当事人和国际商会秘书处,并注明案号[xxx/xxx]。如当事人认为需要,也可额外提交纸质的上述文件。

(c) 仲裁庭与当事人联络,应当采用电子邮件形式[和邮寄或快递服务,如仲裁庭认为合适]。向一方当事人发送的联络函,也应当同时通过[电子邮件/最高效的通讯方式]发送至另一方当事人和国际商会。

(d)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书面文件中的段落应连续编号。纸质诉状和文件应尽可能使用A4格式并双面打印。当事人应将诉状及在其控制下的用以支持诉状中事实主张的书面证据一并提交。

(e) 以电子方式提交的诉状、联络函及文件的格式。以电子方式提交的诉状、联络函及文件应采用可检索的PDF格式。在条件允许或[仲裁庭]要求时,应同时提交可编辑的DOC、RTF或其它MS Office或Open Office可编辑的格式。所有以电子形式提交的文件都应当采用设备可检索的形式(例如经扫描的PDF文件或任何其它图像格式应当能够进行文字检索)。

2. 书面证据(历史证据)

(a) 当事人提交的书面证据应为经核对无误的电子副本,并以PDF文件所包含的位图格式提交,可机读并可进行文字检索;也可采用多页图形文件的形式(例如多页TIFF)提交,并同时提交一份经字符识别的可机读并且可文字检索的DOC、RTF(或同类软件)或PDF格式文件。

(b) 每份文件都应作为一份单独的电子文件,并在文件名中包含相同文件夹编号(证据 C-001 = 文件夹:C-001.pdf)。

(c) 证据应当连续编号:如申请人证据应采用C-001、C-002等,而被申请人证据应采用R-001、R-002等。如一方当事人已提交某一证据,另一方当事人不得以新的文件名或编号重复提交该相同证据。

(d) 法律依据,如案例或法律评论,应根据上述第2(a)款的规定单独提交,并应连续编号,如分别采用CL-001、CL-002等或RL-001、RL-002等。相关段落应当明确标注或突出显示。

(e) 每一电子证据第一页的右上角应当显示证据的名称/编号。每份证据的页码应以贝茨编码标注。

(f) 提交证据时,当事人应同时提交一份采用下表(示例)格式的Excel或类似电子表格格式的文件清单:

ICC报告 |《国际仲裁中的信息技术》(五)

(g) 电子形式的文件应当通过电子邮件、光盘、U盘或者网络下载的方式向[仲裁庭]提交。

(h) 电子和纸质书面证据都将被视为是真实可信的,除非一方当事人有理由怀疑其真实性。(i) 对于最初以电子形式生成的书面证据,[仲裁庭]可以依申请或自行要求一方当事人提交该书面证据最初生成时所采用的电子格式文本或其它电子格式文本以进行适当查验。[仲裁庭]也可以要求对任何该类电子文件进行司法鉴定,包括在可能保存该电子文件副本的系统环境中进行查验并查明事实。

下载报告

(来源:ICC国际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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