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写上诉状,最忌讳什么?还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随着国民素质的普遍提高,法治意识的普遍增加,不少人选择通过劳动仲裁、法院起诉等法律程序的方式维权。

那么,书写上诉状,最忌讳什么呢?

书写上诉状,最忌讳什么?还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这里先说一个插曲——

(1)劳动仲裁。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商事仲裁。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一般情况下,俗称“商事仲裁”。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3)民事诉讼。

为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对于仲裁申请书、民事起诉状,最忌讳什么问题,之前本公众号已经做出过相应的讨论:《书写仲裁申请书、民事起诉状,最忌讳什么?还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https://mp.weixin.qq.com/s/4WUh-6A9DvKXCubh8x8hUw》。

1.被一审法院支持的事项重复说

可以说,这是上诉状最大的误区,也是上诉状最忌讳的问题。

当事人总想竹筒子倒豆般地把所有的经过都描述一遍,担心法官会疏忽或者遗漏,而导致其不支持自己的上诉请求。于是,有的当事人把上诉状写得像万言书,有的当事人把上诉状写成了有脚注的论文,有的当事人……

记住!二审法院、二审法官不是你的情绪垃圾站,也不是你炒回锅肉的地方。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支持的事项,只要你没有异议,就没有必要再在上诉状上重复累述。不要让别人误认为你是一名“怨妇”,只会在那里啰啰嗦嗦地祥林嫂般地“重复昨天的故事”。

更有甚至,当事人在上诉状上洋洋洒洒地控诉自己的遭遇和列举自己认为的种种不满、不公,或者是对一审法官、法院进行谩骂和攻击。

诸如此类上诉状,不符合要求是其次,更重要的是,可能达不到上诉状的意图。如果把一审法院已经确认的事实、支持的事项再反复书写,将会掩盖上诉状该有的重点、难点、关键点。没有突出重点的上诉状,可能是官司难以改判的起点。

当然,也并非有些人认为的,那上诉状就轻描淡写地一句话表达,“因不服一审判决,特提起上诉”。

2.遗漏了被一审法院忽略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4月10日最新修正版)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由此可以看出,对于一审法院漏审的诉讼请求,在二审上诉状中,当事人一定、千万要提出来。如上述规定所称,对于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但是,如果当事人上诉状中不予提出,那么二审法院很可能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放弃诉求为由,不予审理。

在二审判决书中,一般会有类似的表述,“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依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范围,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比如,《【有典看法】再审:被迫辞职后,员工能否要求在离职证明中注明“克扣工资”?

https://mp.weixin.qq.com/s/s0BQhHMCT6J9A1XaZr2FmA》

另外,如果劳动仲裁、一审程序就遗漏了诉讼请求,或者被告没有提出反诉,二审期间可以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但一般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不同意,或者法院会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为双方既然已经闹到了法院,也已经经历了一审,那么双方之间的矛盾也基本上激化,很难再做出让步。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4月10日最新修正版)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3.不说一审法院少支持的金额

这个问题,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也比较多。本来,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辞退,应该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2n。但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属于合法解除,仅支持了经济补偿金n。而在二审上诉状中,劳动者却并没有提及违法辞退这个事情,也没有去争取赔偿金。这种情况下,法院很可能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为由,尊重一审判决,仅支持经济补偿金n。

再比如,当事人主张赔偿10万元,但一审法院判决,只支持了5万元。事后,当事人提起上诉,但上诉状中并没有对此项诉求及对应金额提出异议。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即使发现一审支持的金额5万元有误,确实应该是10万元,但鉴于上诉人没有对此提出异议,很可能会尊重一审法院的判决,也是对当事人意思的尊重(当事人不提出异议,可以认为是认可一审判决,或者说放弃相应的诉求)。适用的理由可能还是“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

类似的案例很多,但鉴于篇幅关系,此处不予一一例举。

注意,上诉状不宜提及诉讼时效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一审期间不提出诉讼时效,以过了诉讼时效为由抗辩,二审再以案件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上诉,二审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比如,《【办案总结】员工离职索赔双倍工资,公司却“移花接木”称“线上签署合同”!

https://mp.weixin.qq.com/s/lWhFocCY7FEUQgs0qJtSmg》,又比如,《【有典看法】没有转账记录,将近二十年的借款现在还能要回来吗?

https://mp.weixin.qq.com/s/5-0fjLePtmFUCd9Kqt0ldg》

值得提醒的是,除了前面的一些问题,并不是说其他问题就不重要。而是笔者个人认为,以上几点是上诉状最忌讳的地方。

另外,上诉状还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上诉状是当事人与二审法官的第一次“见面”,其语句表达、标点符号、用词措辞等不仅直接反映当事人或律师的责任心和专业度,更重要的是展现当事人的意见、主张。一句话,上诉状要简明扼要、层次分明、逻辑清晰、重点突出、有理有据。

一般情况下,上诉状应从审理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书写。其中,事实与法律之间存在四大组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而当事人要尽可能做到的,就是让整个案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总之,理清争议事实,指明法律依据。

如果说还需要完善上诉状,那就是提供一些比较权威的类案。比如,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案例、最高院的指导案例等。

当然,以上都做好了,也可以适当地加入几句共情的文字。毕竟,法院也是一个有血有肉有感情的人。比如,坚决防止“谁闹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的做法,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司法更贴近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更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善良风俗。

本文转自小编开设的“成都律师刘艳”公众号,更多问题及联系方式关注公众号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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