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后可以告知家属案情吗?

最近,我有个同学的家属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在甘肃某地看守所,收到拘留通知书后,家属一脸懵,不知道他具体干了什么事,所以想委托律师去会见了解情况。

但考虑到那边距离较远,我这边过去的成本有点高,所以同学就托我帮忙找一个那边的律师。几经辗转联系上了一个那边的律师,我简单说了一下家属的要求,就是去会见了解涉案的情况,然后给家属说一下,让家属心里有个底,以便接下来作出决策,要不要委托律师持续跟进。

结果这位律师说去会见可以,但是不能告知家属案情,我问那告知什么呢,他说只能告知在里面的情况,要不要上账,要不要带什么东西进去之类的。

我说:”那家属就是想了解一下具体案情,以便评估事情的严重性,如果这都不告知的话那委托会见的意义何在呢?”

这位律师说:”我不能违反规定,如果告知了家属案情,假如有同案犯在旁边呢?因为距离较远,只能通过电话沟通案情,万一家属录音提供给同案犯进行串供呢?这样我就比较危险了!”

作为同行,我很理解这位律师的谨小慎微,毕竟做刑事案件的确存在一定的执业风险。但同时我认为,这样的认识和做法也是不符合情理、不近人情的,有点”惊弓之鸟”之嫌。

首先,不管是《刑事诉讼法》还是《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有关刑事辩护的规定,均没有禁止律师告知嫌疑人家属其会见嫌疑人后了解到的涉案情况,法无禁止即可为,从法律层面来讲,告知家属相关案情是不会违反执业纪律的;

其次,从情理上来讲,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的目的,是为了了解其亲人涉案的相关情况,因嫌疑人被关押后失去人身自由,无法与其家属进行见面、通信,因此律师无疑成了家属和嫌疑人的沟通纽带,故家属对嫌疑人的涉案情况享有知情权,否则无法正确为嫌疑人聘请律师或者协商采取适当辩护方案,充分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假定,家属已经委托了律师,但律师还是不告知家属涉案的有关情况,则该委托也失去了其本来的意义:受托人不再向委托人报告有关委托事项的执行情况,那么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将严重失衡。

第三,律师只要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以及注意告知会见内容的方式,那么则无需过于担心执业风险。这里的审查其实主要指委托手续的审查,比如亲属关系是否属实,有没有相关材料证明,主要防止同案犯委托了解情况就行了。

在告知相关案情时,则只告知委托人即可,其他人员则无义务告知;告知的方式不采用书面的方式,如果再谨慎点,口头告知时注意把握分寸,既要告知主要案情,对于证人、被害人的相关情况适当隐去即可。

第四,特别要注意的是,本文所说的告知家属涉案情况并不包含向家属提供会见笔录、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以及阅卷时依法复印的卷宗材料,而仅仅是律师口头告知其在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时了解到的情况,当然也不包含指导、指使家属如果干预侦查、如何串供,因此口头告知的行为系履行受托职责的应有之义,无论从法理还是情理来讲,均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我始终认为,做刑事辩护,规范执业和勇敢辩护都要并重,在规范的执业的前提下,不应过于担心风险而缚手缚脚,以至于变成”形式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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