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基层法官打交道,还是准备好法条吧。

2017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简称法释(2017)5号,不到二十条,很短。
首先,第五条,庭审录音录像是有归档要求的,且需符合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规定。就是说这个东西得有,得保存。
再者,第十一条: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这就是调阅的最主要依据了,法官再要求,就可以拉出这个法条当令牌了。
再次,第十四条,再审如有听证或见面机会,应抓住这个法条写申请。走到检查察监督程序,仍可以应用。




这份徐廷永的专家解读也值得参考,主要是领会法条精神。
由于《民事诉讼法》历经四次修正,法条序号已发生变更,其167条第二款现为第174条,主要是认为全部案卷和证据的表述里包括庭审录音录像。
在我们的理解中,庭审录音录像为源代码,笔录为转换码,庭审录音录像自然属于卷宗的一种,但以和法院交涉的情况来看,不仅移交卷宗中不包括录音录像,档案室也将录音录像的归档区别对待,这其中的缘由啊。。。。
最后,第七条,申请补正笔录的规定,没限制时间,这条也会有用的。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