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城律师
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师 王倩玉

王倩玉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诉讼 外贸航运 投资担保 国资管理
槐城律师在为客户股权投资、国企混改等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中,经常遇到审计报告中的审计证据真实性及效力如何认定问题。
审计师事务所在对企业进行审计时,需要向各银行发询证函,了解被审计对象银行账户资金情况,包括账户资金余额、资金是否存在担保、使用限制等重大风险情况。
银行需要据实对询证内容进行回函,银行询证函往往是审计结果的一项重要依据。
但近年来,多次爆出银行通过出具虚假询证函的形式帮助企业造假,甚至在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司名下28亿元的存款,被用于为另外一家与自己毫无关系的公司贷款质押担保,银行出具虚假询证函进行隐瞒的重磅新闻。
一旦银行询证函的回函内容存在虚假,不仅损害了银行或者是企业的财产利益,还会严重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银行出具虚假询证函,会受到哪些处罚,甚至追究刑责呢?
1
或将构成违规出具
金融票证罪
《刑法》第188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证、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限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银行出具虚假询证函行为,是否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重点看询证函的性质,是否属于罪名中的“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证、存单、资信证明”。
银行询证函是银行向有关询证部门证实单位或个人资金状况和信誉的证明文件,应属于资信证明。
司法案例中,法院认为,《刑法》第188条以列举的形式明确了资信证明,系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犯罪对象。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现金解款单、对账单、银行询证函性质认定事宜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询证函性质认定相关情况的复函》所载内容并不矛盾,不影响认定询证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资信证明。
《复函》认定,银行询证函不属于刑法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所指的金融票证。
另各银行内部也都有关于银行询证函回函的规定,要求在出具资信证明或询证函时,应据实填写有关信息,并对资信证明和询证函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显然虚假询证函相关人员是严重违反了此类规定。
因此,法院认为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虚假询证函行为,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而非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所指的金融票证。
2
同时将面临
银保监局处罚
银行或其工作人员因出具虚假询证函而获罪的相对少见,但被行业主管部门处罚的却不在少数。
检索相关处罚案例,主要依据有两项:
1、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处罚
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13条第2款规定,金融机构弄虚作假,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证、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
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察布银保监分局2021年5月6日作出的乌银保监罚决字【2021】7号行政处罚显示,乌察布银保监分局也将银行出具虚假银行询证函行为,作为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进行认定,并予以处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6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同时依据第48条进行处罚。
适用法律:
《刑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证、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案例来源:
(2018)鲁0321刑初160号
(2020)鲁03刑终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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