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⑤|这种情况,解除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

今日关注: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的调岗,用人单位据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构成违法解除而需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呢?

今日关注: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拒绝合法合理调岗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案件回顾:

小张是某公司IT部的主管,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合同中有“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小张任、免组长以上(含)管理职位,不构成对工作内容约定的变更,小张服从调整。”等约定。小张在集团总部组织的专项调查中擅自解除了公司共计9名高级管理人员的邮箱备份,公司以小张给公司无形资产造成损失为由作出对小张的调岗决定,将小张从IT部主管调至总经办从事客户管理工作,现有的薪资待遇、工作地点维持不变。但小张在公司送达《调岗通知》后以不存在过错、难以适应新岗位为由拒不到新岗位报到。经多次督促,小张拒不报到,公司便解除了与小张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小张遂主张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新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后,认定某公司系合法解除与小张的劳动合同关系,判决驳回小张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请求。小张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新都法院法官蒋园园表示:用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在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有权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调岗。本案中,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一定条件内对小张进行调岗。公司基于内部审计意见及其他原因将小张由IT部IT岗位调至总经办客户管理工作岗位,岗位调整后,小张的工作内容仍与IT相关,工作地点未发生变化,工资待遇并未降低,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调岗后职务职级降低,公司也承诺在小张调岗后对其进行培训,故公司的调岗行为没有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的自主管理行为,小张应予服从。

小张在公司多次沟通、督促后仍未按调岗通知的要求按时到调岗后的部门报到,其行为属于此公司依法定程序制定的《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第66条第6款规定的“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合理的工作调动”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规定,此公司有权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且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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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都融媒

记者:刘语珊

编辑:邱杨 罗岚

审核:李劲 黄杨敏 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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