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信
投诉人:张三性别:
身份证号:出生日期:
手机号:
联系地址:
被投诉人:1,A市律师协会,地址:***
2,律师李四(手机****),B律师事务所,地址:***
3,律师王五(手机****)、赵六(手机***),C师事务所,地址:***
投诉事项
我是“马某、张某明等人涉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一案中被告人张某明的父亲,我名叫张三。在此案中B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四和C师事务所的律师王五、赵六接受我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向我收取了代理费用后,未向我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收款凭据,未依法保障我的合法权益。
以上三位律师接受我的委托之后,有责任义务向我提供代理协议并向我汇报案情,向我提供会见张某明时进行交流的信息,向我出示会见张某明时制作的会见笔录或向我提供会见笔录的复印件,向委托人汇报案件发生、发展的相关信息,向委托人汇报或提供向办案机关提交的法律意见,以此维护我对此案最基本的知情权,保证我对三位律师所做具体代理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本案判决生效后,我不服判决,准备为张某明申诉。我决定申诉时不再委托律师,由我本人亲自为儿子申诉。然而,当我向以上三位律师索要他们接受我委托会见张某明时制作的会见笔录的复印件时,却遭到以上三位律师的一致拒绝。我要求以上三位律师公开他们向办案机关提交过的所有法律意见,同样遭到了他们的拒绝。
我列出了申诉需要获得的案卷材料清单,要求以上三位律师提供案卷中与本案有关的诉讼文书以及公诉人指控张某明构成犯罪的证据材料时,再次遭到了他们的拒绝。此案在一审、二审过程中,起诉经过变更、撤销和追加,然而以上三位律师却拒绝向我提供与起诉变更、撤销、追加相关的法律文书,只给我提供张某明的刑事判决书。以上三位律师以案卷材料已经销毁等各种理由,拒绝向我提供案卷材料,侵犯了我对此案的知情权和对他们辩护工作的监督权,导致我无法获得反映此案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的诉讼文书,无法获得反映此案指控事实是否成立的证据材料,直接影响到我为儿子申诉。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十六条规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结案后,应当撰写办案总结,与辩护词或代理词、法律文书以及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等一并归档保存。”以上三位律师以其取得的案卷材料已销毁等各种理由拒绝向我提供诉讼文书、法律意见、会见笔录、办案总结、授权委托书、辩护词、代理词、庭审笔录等案卷材料,向我隐瞒案情,侵犯到我的合法权益。
我认为:此案判决书已经生效,以上三位律师接受我的委托作为张某明的辩护人,却拒绝向我出示会见张某明时制作的会见笔录,拒绝向其提供会见笔录复印件,拒绝向我提供案卷中的起诉意见书、变更起诉决定书、撤销起诉决定书、追加起诉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讯问笔录、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换证押、释放证、扣押清单、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拒绝向我提供对张某明定罪量刑起到至关重要作用的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剥夺了我对此案最基本的知情权,剥夺了我对此案诉讼的监督权和对他们代理工作的监督权,限制到我为儿子申诉。
我认为:以上三位律师接受我委托代理此案,有责任和义务向我提供以上法律文书,有责任向我提供和张某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材料。以上三位律师有责任和义务向我儿子提供案卷中的诉讼文书、证据材料供张某明本人确认、核实并提出相异议并听取张某明本人的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以此保障我和儿子对此案最基本的知情权、质证权、辩护权和申诉权,这也是保障我对受托律师、办案人员、办案机关、办案程序实施监督的权利。以上三位律师拒绝向我提供申诉必须的诉讼文书、证据材料、法律文书等案卷材料,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我对以上三位律师拒绝向我提供案卷材料侵犯我合法权益的行为向A市律师协会进行了投诉,我要求该律师协会责令三位律师向我提供申诉必须的案卷材料,否则就要求三位律师退还我所支付的委托代理费用。A市律师协会接到我投诉后,电话告诉我:律师向我提供案卷材料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决定不支持我的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但该法条并没有规定刑事诉讼结束后禁止律师向当事人及其家属提供任何案卷材料。
我认为:此案已取得终审判决,已完成了对被告人的刑事诉讼程序,我作为被告人张某明的父亲,有权利向我所委托的律师索取申诉必须的案卷材料,这些案卷材料包括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起着至关重要作用的证据材料,还包括反映此案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的诉讼文书,代理律师有责任和义务根据我的要求提供申诉必须的案卷材料,否则侵犯到我对此案的知情权和申诉权。
《刑事诉讼法》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中规定,办案过程中形成的一些诉讼文书与证据材料应当及时送达给当事人或其家属,有些诉讼文书还需要当事人或其家属在上面签名或签署送达回证,这些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包括:受案通知书、立案决定书、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取保候审通知书、释放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起诉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变更羁押决定书、财产扣押清单、判决书等。以上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本身也是案卷材料的一部分。如果以上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没有送达当事人或其家属,当事人及其家属有权利向办案机关或代理律师索取,而办案人员与代理律师有责任和义务向当事人及其家属提供这些案卷材料。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中也规定:当事人及家属有权利要求公安机关公开执法依据、办案过程形成的一些不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办案机关需要向当事人或其家属给予执法信息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和其他条款中并没有规定律师查阅、复制案卷后不准向当事人及其家属提供案卷材料。如果律师协会不准许代理律师向当事人或其家属委托人提供诉讼文书、证据材料,这就剥夺了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案件的知情权,当事人及其家属就无从知道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律师协会如果禁止律师向当事人及其家属委托人提供案卷材料,律师就无法让当事人确认证据所反映的指控事实是否与客观实符相符,律师也无法向当事人及其家属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核实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律师就无法充分、有效地行使其质证权与辩护权。
律师作为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如果不能将案卷材料交于当事人进行确认、核实,就无法向当事人调查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就无法充分行使质证权、辩护权,而当事人及其家属也无法行使质证权、辩护权。当事人及其家属在无法通过案卷材料充分获得案件详情的情况下,无法发现伪证、假证,无法发现非法证据,无法对诉讼程序进行监督,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就无法保障公民最基本的申诉权和控告权。这样就大大增加了冤假错案发生的机率,而产生的冤假错案也无法通过申诉推翻。
A市律师协会与三位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刑事诉讼完成之后拒绝将案卷材料的复制件提供给我,剥夺了我对案件的知情权和申诉权,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请求A市司法局纠正A市律师协会与李四、王五、赵六三位委托律师拒绝向我提供申诉必须案卷材料侵犯我合法权益的行为,责令三位律师根据我的申诉需要向我提供申诉必须的案卷材料。
此致
A市司法局
投诉人:张三
日期:2025年2月13日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