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担任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做哪些事儿?
作者:叶君 泰和泰贵阳律师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作为刑事诉讼的参与人,表现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律师作为辩护人时,《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对辩护人权利都有比较全面且明确的规定。关于辩护律师的权益,在燕筑刑辩的“如履薄冰!刑辩律师的权益该如何保护”一文中已做了具体阐述。
但是作为诉讼代理人,在接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委托以后,其作为代理人的权利保障方面,相对辩护人的权利保障来说,并没有辩护人详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诉讼代理人维护刑事诉讼的公平公正以及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大意义。
律师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享有法律规定的相关权利,能够依靠专业知识为被害人维护权利提供保障。
被害人什么时候可以委托律师?
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前提是接受被害人的委托,就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而言,每一个阶段的都由不同的专门机关扮演不同的角色。
然而,对于被害人来说,是不是在各个阶段都可以聘请律师参与到刑事诉讼过程中呢?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限定了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即只能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委托诉讼代理人。
但是,被害人是不是仅限于在移送审查起诉以后才能委托诉讼代理人呢?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根据以上规定,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包括侦查人员回避、申请复议等,所以侦查阶段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二章规定的要求回避、申请复议等权利。所以,在侦查阶段,被害人原则上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其行使要求回避、申请复议等程序性权利。
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可以做哪些事儿?
第一,在审查起诉阶段发表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提出意见对的权利,如果提出书面意见,检察院还应当附卷,同时对于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等特定的事项的意见,检察机关还需记录在案。
第二,阅卷、收集、调取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以下简称“《解释》”)第六十五条: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解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律师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以便了解全部案情,为被害人寻求最佳赔偿方案。
第三,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提出异议,使有罪者归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第三款: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认为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且有证人有必要出庭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认为鉴定人有必要的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从而为被害人查明事实,确保有罪者有罪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在法庭上发问、辩论,表达被害人诉求
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根据以上规定,诉讼代理人在经许可的情形下,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进行发问,也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以查明事实并表明当事人诉讼请求。
写在最后
当然,律师担任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做的事儿并不仅限于本文所列举的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接受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的作为诉讼代理人。
虽然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中对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长期以来,一方面,大多数人对辩护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形成的“对抗”性的辩护人制度相对较为熟悉;另一方面,囿于我国刑事诉讼主要依靠专门机关为主导,所以大多数被害一方主要依靠寻求专门机关帮助来为其维护因遭受犯罪行为侵犯而所受的物质等损失权利,对诉讼代理人制度的稍显生疏。
但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有诉讼代理人的参与,对于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害的被害方的权益维护来说,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山西 太原 常律师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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