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超
单位: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
作者简介:王超律师,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叡駦执行律师团队负责人,硕士研究生,北海仲裁委仲裁员,高级工程师,经济师,国家一级建造师,专利代理师。
主要业务领域:建设工程,执行业务,环境资源,知识产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
(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
(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存在错误或程序违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何提异议呢?下文通过一则最高院的案例予以分析。
案例:陇南美佳彩印有限公司、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行等民事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2021)最高法执监524号。
案情简介
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中院)查明:2018年1月24日,美佳彩印公司从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行(以下简称甘肃银行)借款2000万元,并以其位于武都区吉石坝新区,编号为甘(2017)武都区不动产权第××号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截至2019年4月22日,尚有1950万元本金未偿还。陇南中院于2019年7月30日以(2019)甘12财保8号民事裁定对上述土地进行了查封。2019年10月12日,甘肃银行将美佳彩印公司、张里、吴帅、赵晓华、陇南市恒鑫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鑫投资公司)诉至陇南中院,该院作出(2019)甘12民初46号判决:一、限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被告美佳彩印公司偿还原告甘肃银行的借款1950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19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538%计算);二、如被告美佳彩印公司未如期履行以上还款义务,则由被告张里、吴帅、赵晓华、恒鑫投资公司在担保范围内履行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张里、吴帅、赵晓华、恒鑫投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美佳彩印公司追偿;三、原告甘肃银行对被告美佳彩印公司名下的位于武都区吉石坝新区的土地[不动产权编号为:甘(2017)武都区不动产权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抵押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限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被告美佳彩印公司向原告甘肃银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20000元,被告张里、吴帅、赵晓华、恒鑫投资公司在担保范围内负连带责任。上述判决生效后,美佳彩印公司、张里、吴帅、赵晓华、恒鑫投资公司未能在判决确认的时间内履行义务,甘肃银行申请强制执行,陇南中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执行。2020年5月7日,陇南中院对案涉已查封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移送评估。6月9日,吴帅受张里委托,代为领取了评估报告(初稿),美佳彩印公司对评估价格提出异议,评估机构对该异议作出了具体说明。2020年7月10日,评估机构出具正式报告。2020年8月3日,陇南中院向美佳彩印公司、张里送达了正式评估报告,并告知其下一步将启动网络司法拍卖程序(淘宝网)。拍卖前,陇南中院曾电话通知美佳彩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里前来领取(2020)甘12执21号执行裁定(拍卖裁定),其仍未能领取。后张里询问拍卖事项,才向其送达了该裁定。陇南中院先后于2020年8月17日和9月22日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淘宝网)发布两次拍卖公告,两次均流拍,2020年11月3日,陇南中院启动变卖程序,并电话告知了美佳彩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里。
美佳彩印公司对陇南中院(2020)甘12执21号执行裁定以及评估、变卖其名下的甘(2017)武都区不动产权第××号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执行行为不服,提出执行异议。理由是:1.陇南中院自始至终没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六条以及第十六条规定,以书面或者其他合理方式向本案被执行人告知网络拍卖事项,程序违法。2.陇南中院没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就美佳彩印公司针对案涉土地评估报告出现漏评提出的异议按照执行异议程序进行审查和书面答复,导致其申请异议的权利丧失,程序错误。因评估价格远远低于实际价值,并且遗漏部分财产,没有将武政土建发(2015)105号《关于给陇南美佳彩印有限公司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复》确定的31045㎡的土地使用权(含代征道路面积1686㎡)当中的1686㎡的代征道路进行评估。3.陇恒资评报字(2020)第010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价值评估项目评估报告》鉴定程序错误。本案系美佳彩印公司和甘肃银行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美佳彩印公司向甘肃银行抵押的是土地使用权,陇南中院(2019)甘12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也判令以抵押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且陇南中院委托鉴定书所附案件也仅仅只是美佳彩印公司和甘肃银行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故此,陇恒资评报字(2020)第010号《评估报告》存在超范围评估的问题,其程序错误。4.该宗土地价值远远高于评估价值,甘肃银行联合变卖人故意压低成交价格,严重损害美佳彩印公司合法权益。该宗土地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税费2500余万元,另花费3000余万元平整土地、修建地上建筑物,两项合计6000余万元,但是评估报告认定价值却只有4000余万元,且第一次拍卖就下浮30%,这之间是否存在其他不为人知的交易不得而知。请求停止对甘(2017)武都区不动产权第××号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卖程序,重新进行评估鉴定该土地使用价值。
陇南中院认为,本案中,甘肃银行与美佳彩印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美佳彩印公司以其位于武都区吉石坝新区,编号为甘(2017)武都区不动产权第××号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最高额抵押,而武都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显示该宗土地的真实面积为29359.07㎡。美佳彩印公司所说的代征道路面积1686㎡并未在该证书上记载。对此,案涉土地的面积为29359.07㎡是确定的,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显示的数据对案涉土地进行查封、评估拍卖,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对美佳彩印公司主张的遗漏了对1686㎡的代征道路评估的请求不予支持;甘肃银行在取得对该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同时,也取得了对该土地上附着建筑物的抵押权。对此,评估报告不存在超范围评估,对美佳彩印公司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陇南市恒达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案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当前价值进行了评估,依照《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全省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意见》,严格按照其降价幅度进行了挂网拍卖,完全符合甘肃高院的规定,不存在评估拍卖程序违法,对美佳彩印公司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2020年11月18日,陇南中院作出(2020)甘12执异18号执行裁定,驳回了美佳彩印公司的异议请求。
美佳彩印公司不服陇南中院(2020)甘12执异18号执行裁定,向甘肃高院申请复议。
甘肃高院认为,首先,美佳彩印公司如认为评估报告漏评代征道路,应在收到报告次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但本案事实是,美佳彩印公司并没有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异议。因评估报告初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对评估报告初稿所提关于漏评异议不能当然视为对评估报告的异议,故不存在陇南中院就美佳彩印公司所提遗漏评估异议进行裁定答复的程序问题。其次,美佳彩印公司如对评估报告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但本案事实是,美佳彩印公司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并没有对评估价格提出异议,应视为对评估价格的认可,故难谓评估价格有失公允。同上理,其对评估报告初稿所提关于评估价格远低于实际价格的异议不能当然视为对评估报告的异议,依法不能发起上述规定的救济程序。综上,美佳彩印公司请求重新评估的复议理由于法无据,其复议请求,甘肃高院依法不予支持,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1)甘执复1号执行裁定,驳回美佳彩印公司复议申请,维持陇南中院(2020)甘12执异18号执行裁定。
美佳彩印公司不服甘肃高院(2021)甘执复1号执行裁定,向最高院申诉,请求撤销陇南市恒达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陇恒资评报字(2020)第010号评估报告,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裁判要点
最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执行法院对美佳彩印公司名下案涉房地产的评估、拍卖变卖行为应否撤销。
一、关于案涉评估报告是否应当撤销的问题
《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未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对网络询价平台、评估机构、行业协会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作的补正说明、专业技术评审结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陇南中院于2020年8月3日向美佳彩印公司、张里送达了正式评估报告,但美佳彩印公司直到2020年11月4日才就案涉评估报告存在漏评、评估价过低的问题向陇南中院提起异议,超出了《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规定的可以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期限,执行法院不予受理其该项异议并无不当。武都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显示,案涉土地使用权的面积为29359.07m2,并未包含美佳彩印公司所主张的1686m2代征道路,陇南中院以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面积对案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具有事实依据。因此,美佳彩印公司主张撤销案涉评估报告、重新对案涉房地产进行评估的申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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