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
2. 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①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②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
3. 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
4. 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5. 提出法律意见
①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② 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根据情况进行核实,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③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6.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 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辩护人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解除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对于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8. 提供法律帮助
帮助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法律规定,解释有关法律问题,说明有关刑事政策和法律责任,告知其应有的诉讼权利,帮助其提出申诉等。
9. 代理申诉、控告
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向有关主管部门就其涉案行为进行申辩、诉说其遭受的冤情,对办案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控告等。
10. 申请回避、申请复议
1) 回避对象: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2) 回避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①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④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⑤ 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
⑥ 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⑦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
⑧ 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不正当行为。
作者简介
张晓峰 执业律师 | 注册税务师 | 数据合规师
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诉讼律师,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上海市数商协会认证数据合规师。
致力于经济纠纷代理、经济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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