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向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但《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应当怎样处理,所以,在实际的劳动纠纷案例中,存在个别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拒绝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的情况,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再就业。那么,当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时,应当如何应对和处理呢?

由于《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拒绝出具离职证明的后果,因此,要主张该项权利需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去实现。对于劳动者来说,可以采用以下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向用人单位主动索要。劳动者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向用人单位索要离职证明,也可以以律师函的方式索要离职证明(一般情况下不建议,因为要花钱,但是如果不在意,也可以委托律师来处理),并保留好向用人单位索要离职证明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索要后仍然拒绝提供的,可以带上相关的证明材料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请求劳动监察大队要求用人单位进行提供,劳动监察大队受理后会跟用人单位联系,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离职证明并会向劳动者反馈相关的情况。劳动者需要保留好劳动动监察大队反馈相关情况的信息记录;
三、正常应聘新工作。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监察大队要求提供后仍然拒绝提供的,劳动者不宜坐在家里死等,而是应当正常应聘的新的工作。在应聘新工作的过程中看新用人单位发出的Offer中是否有提供离职证明的要求,如果有的话,可以将该Offer的情况告知原用人单位,要求原用人单位限期提供离职证明,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原用人单位承担;
四、提起仲裁申请。如果原用人单位仍然拒绝提供离职证明,劳动者需将相关情况告知新用人单位,新用人单位可能会发出不符合录用条件通知书,或者沟通了解新用人单位不予录用的原因是什么,并做好相关信息的保留后,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由于用人单位拒不开具离职证明所产生的收入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在提供新单位不予录用的证明材料时,应当提交完整的流程资料。比如:从X招聘软件上发送求职信息,相关的沟通记录,面试通知,面试记录,接受Offer记录,被新的用人单位因无法提供离职证明而拒绝录用的记录等,需要提供完整的应聘流程,以及在这个过程中多次向原用人单位索要离职证明的相关记录材料,由此来证明相关事实和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失,从而请求赔偿。这个过程中劳动者需要保持耐心,并做好一段时间无法顺利入职的心理准备,但一定不能在这个期间在家等待,还是要保持良好心态,主动寻找工作开始新的生活,如果有的单位不需要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也愿意让其入职,起码就迈向了新的阶段,当下次再求职时,直接请当前所在用人单位开具离职证明就可以解决以后就业再入职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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