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 ——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 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

一、挂牌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有哪些监管要求

挂牌公司发行股票除满足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以下监管要求

(一)募集资金使用

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挂牌公司应当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募集资金的专户管理

挂牌公司应当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挂牌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

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主办券商应当每年就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挂牌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股票发行方案的信息披露要求

1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方案中应当详细披露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1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结合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流动资金情况,说明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测算过程

2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列明拟偿还贷款的明细情况,披露募集资金偿还贷款对挂牌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3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结合项目立项文件、工程施工预算、采购协议及其他资金使用计划量化说明资金需求和资金投入安排

4募集资金用于股权收购的,应当对标的资产与挂牌公司主业的相关程度、协同效应进行说明,列明收购后对挂牌公司资产质量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5)募集资金用于购买非股权资产(是指构成可独立核算会计主体的经营性资产,发行前挂牌公司应当与交易对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在发行方案中披露交易价格,并有审计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的支持。

6)挂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并募集配套资金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说明,包括不限于:挂牌公司前次募集资金金额、具体用途及剩余资金安排;本次配套募集资金与本次重组事项的相关性,募集资金金额是否与挂牌公司及标的资产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相匹配。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募集资金用途、合理性、必要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明确披露募集资金用途、资金需求的测算过程募集资金的投入安排。

2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方案中应当详细披露前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投入资金金额以及对挂牌公司经营财务状况的影响

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应当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性意见挂牌公司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募集资金专户管理要求是否符合募集资金信息披露要求逐项发表明确意见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中签订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反稀释特殊条款以下简称特殊条款应当符合哪些监管要求

答:挂牌公司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中存在特殊条款应当满足以下监管要求:

(一认购协议应当经挂牌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认购协议不存在以下情形

1挂牌公司作为特殊条款的义务承担主体

2限制挂牌公司未来股票发行融资价格

3强制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不能进行权益分派

4挂牌公司未来融资如果新投资方与挂牌公司约定优于本次发行的条款相关条款自动适用本次发行认购方

5发行认购方有权不经挂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直接挂牌公司派驻董事或者派驻董事挂牌公司经营决策享有一票否决权

6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先清算权条款

7其他损害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特殊条款

(三)挂牌公司应当在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完整披露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当分别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性意见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特殊条款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三、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具有金融属性的挂牌公司不包括一行三会监管的企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以下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挂牌公司能否进行股票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票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业务?挂牌公司的股票发行收购(包括发行股票构成收购)等业务,涉及其他具有金融属性挂牌公司,有哪些监管要求?

根据《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系统公告201636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挂牌公司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应当暂停股票发行、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业务。

收购人在收购挂牌公司时如收购人控制的企业中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或收购人自身为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应当承诺完成收购后不将其控制的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注入挂牌公司收购的挂牌公司不得经营其他具有金融属性业务,但募集资金之外的自有资金购买或者投资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相关资产,在购买标的或者投资对象中的持股比例不超过20%不成为投资对象第一大股东除外

非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挂牌公司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不得以所持有的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相关资产进行认购;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参股或控股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如果其股东或子公司为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应当承诺不以拆借等任何形将募集资金提供给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使用非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挂牌公司可以以募集资金之外的自有资金购买或者投资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相关资产,购买标的或者投资对象中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不得成为投资对象的第一大股东。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股票发行应当满足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系统公告201636相关规定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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