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岭南医院的第三项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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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19年4月25-26日,母亲吴晶晶在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岭南医院(简称:中山大学岭南医院)分娩,因该医院产科医生施行的诸多重大过错诊疗行为,导致分娩期间产妇和新生儿均遭受了严重的医疗损害!不但导致母亲吴晶晶子宫破裂,而且导致新生儿王博文一出生就患有“新生儿重度窒息、缺血缺氧性脑病、新生儿肺炎”等多种严重疾病!导致我儿王博文终身残疾,终身不能像普通人那样工作、生活……

但经过4年多的维权,中山大学岭南医院仅被广州市卫健委罚款5万元!且两级法院枉法裁判该医院对母亲吴晶晶不承担任何责任,对孩子王博文仅承担60%的责任!

目前,我方维权已到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阶段,我们不知能否讨回公道,但我们相信,公道自在人心!因此,我们准备将医院的过错责任情节、鉴定人的违法鉴定情节、法院的错判情节、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违法不支持监督与不予受理监督申请的情节,一一公布出来,希望引起公众的关注,希望发生在我们身上的悲剧,不要在其他母婴身上重演!

大家好!我是产妇吴晶晶,今天我要讲中山大学岭南医院的第三个过错责任情节。该过错责任在王博文案中已得到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和两级法院的认可,但他们认定的医方须承担的责任比例畸低。而在我子宫破裂的医疗损害案件中,鉴定机构和法院却认定医方没有责任。我们通过研究,发现其中仍然存在着伪造证据、枉法裁判的违法情形。

根据常识,在母亲怀孕生子过程中,医方实施的诊疗行为直接作用在母亲身上;在本案中,相关过错诊疗行为直接引发了“母亲子宫破裂、新生儿重度窒息”的严重损害后果。那么,为何鉴定机构和法院一方面认为“医方只需对新生儿承担同等责任(鉴定医方的过错参与度为41%-60%,法院判决医方承担60%的责任)”,另一方面却认为医方无须对产妇承担责任呢?释法说理讲得通吗?…

由于王博文案、吴晶晶案,两个案件的一、二审判决,几乎完全照搬鉴定机构伪造的虚假鉴定意见。故这里不再列举法院判决的内容。通过审视鉴定机构给出的理由,我们即能从中窥见端倪。

一、在王博文案中,鉴定机构认定医方过错责任的情形和理由

在王博文案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答复二审询问的《复函》中,鉴定机构认定的医疗损害过错责任是:延误胎儿娩出(图1)。情节有三:

中山大学岭南医院的第三项过错责任

鉴定机构在王博文案中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之分析说明 图1

其一,医方在2019年4月26日凌晨2点39分停用缩宫素时,已发现胎心率异常,却在40多分钟时间里,未进行有效宫内复苏。

其二,到了3点3分胎儿宫内窘迫、心动过缓、血性羊水,医方违反诊疗规范,未高度警惕并首先考虑瘢痕子宫破裂可能,未及时行剖宫产以尽快娩出胎儿,而是不恰当地采用了产钳助产。

其三,3点12分胎心基线平直,医方未采取即刻产房内剖宫产,而是转到手术室行剖宫产。

鉴定机构给出的理由(图2-3)是:根据诊疗规范(《妇产科学(第九版)》、《剖宫产术后再次妊娠阴道分娩(TOLAC)管理的专家共识(2016)》),剖宫产术后阴道试产的最主要并发症是“先兆子宫破裂或子宫破裂”,改善母儿结局的关键是尽早发现子宫破裂,及时处理。而胎心监护异常,特别是出现胎儿心动过缓、变异减速或晚期减速等,是“先兆子宫破裂和子宫破裂”最常见的临床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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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文案二审时,鉴定机构在答复法官询问的《复函》中引用的诊疗规范 图2

中山大学岭南医院的第三项过错责任

王博文案二审中,鉴定机构在答复法官询问的《复函》里,对医方过错责任的认定     图3

因此,鉴定机构认为:正因为子宫破裂症状体征不明显,才更应高度重视胎心监护异常这个最早、最常见的征象。误诊胎盘早剥,违反诊疗规范,而没有排除子宫破裂而实施产钳助产,更有违诊疗规范。

二、在吴晶晶案中,鉴定机构虚假鉴定医方不承担责任的歪理

在吴晶晶案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在一审时回应患方异议的《函》中,鉴定机构认为(图4)

首先,在瘢痕子宫产妇阴道试产前,医方已对产妇吴晶晶作了评估,产妇没有阴道试产的禁忌症,且已交代相关风险并让产妇及家属签了知情同意书,故医方在产妇阴道试产前的诊疗行为无过错。

其次,医方在产妇临产后使用缩宫素调整宫缩,4月26日02:39出现胎心减速时停用缩宫素,医方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

最后,产妇吴晶晶瘢痕子宫的病史,增加了子宫破裂发生的概率。

综上所述,鉴定机构认为,医方的诊疗行为与子宫破裂之间无关,而是产妇瘢痕子宫的自身因素增加了子宫破裂发生的概率。故,医方无需对产妇吴晶晶子宫破裂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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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晶晶案的《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部分 图4

三、我方对鉴定机构伪造证据、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的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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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文案二审时,鉴定机构在答复法官询问的《复函》中对医方过错参与度的认定 图5-6

让我们审视一下鉴定意见的荒诞逻辑(图5-6)

鉴定机构认为,医方的过错责任在于,在发现胎心率异常时(即:发现“先兆子宫破裂和子宫破裂”这一最常见临床表现时),医方违反诊疗规范,没有进行有效的宫内复苏,也没有高度警惕瘢痕子宫破裂的可能(毕竟剖宫产术后阴道试产的最主要并发症是“先兆子宫破裂或子宫破裂”),反而误诊为胎盘早剥,从而延误了剖宫产,导致无法尽快娩出胎儿。医方的过错诊疗行为,令胎儿在子宫破裂的缺氧环境中重度窒息,令孩子一出生就出现缺血缺氧性脑病等严重损害后果。

既然如此,那为何不鉴定医方对新生儿王博文承担100%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呢?为何鉴定医方仅需对新生儿王博文承担41%-60%的同等责任,且对瘢痕子宫产妇子宫破裂不承担任何责任呢?

那是因为,在鉴定机构看来,医方在产妇阴道试产前,已充分告知了子宫破裂的风险,且对这一风险做了产前评估;而在产程中,医方加速静滴缩宫素13个多小时催产,也是符合诊疗规范的,尽管在医方发现胎心率异常时即停用了缩宫素,这一行为也符合诊疗规范;因此,子宫破裂发生的原因,自然就是产妇自身的瘢痕子宫所致,诊疗规范上不是说了“瘢痕子宫”是子宫破裂的风险因素吗?因此,鉴定机构认为,医方对产妇子宫破裂,无须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也是因为上述原因,鉴定机构认为,医方对新生儿脑瘫的责任也有限。尽管鉴定机构认定了医方存在“没有及时娩出胎儿”之3项重大过错责任情节,但这些过错责任得以发生的前提,都是因为“瘢痕子宫破裂”所引起。因此,虽然医方错得离谱,但这毕竟是产妇和家属在明知瘢痕子宫产妇阴道试产存在子宫破裂风险的情况下,偏要选择阴道试产所致,故医方对新生儿的责任,自然也就打折扣了。

综上所述,鉴定机构的荒诞逻辑是产妇及其家属,你们“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尽管医方在本案中错得离谱,但如果当初瘢痕子宫产妇没有选择阴道试产,医方也就不会在你子宫破裂时犯这些极低错误。因此,产妇子宫破裂乃是其咎由自取,而新生儿王博文得为你们父母选择阴道试产,自行承担一部分风险和责任。

如此荒诞的鉴定逻辑,原审二级法院、广东省高院、广州市检却照单全收!这能让人民群众在本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吗?!

四、我方对吴晶晶案、王博文案两份虚假鉴定意见的分析

首先,根据我方在前两篇文章《中山大学岭南医院的第一项过错责任》里举证论证的情形,不难看出:鉴定机构完全无视了“医方在没有明确TOLAC适应症、没有排除TOLAC禁忌症的情况下,就让瘢痕子宫产妇签署相关知情同意书”的证据,无视了医方这一严重违反诊疗规范的重大过错责任情形。显然,鉴定机构伪造了证据!

其次,根据我方在前两篇文章《中山大学岭南医院的第二项过错责任》里举证论证的情形,鉴定机构认定“医方对瘢痕子宫的产妇使用缩宫素没有违反诊疗规范”,违反鉴定机构引用的诊疗规范《妇产科学(第九版)》第183页第二段:“应用缩宫素时……伴瘢痕子宫者不宜应用”的要求同时违反了我方举证的《药理学(第八、九版)》、《妇产科学(第八版)》对瘢痕子宫产妇禁用缩宫素的规定鉴定机构二次伪造证据!

再次,正如我方在《中山大学岭南医院的第二项过错责任》第五部分第2节所述,根据鉴定机构引用的诊疗规范和本案证据,符合逻辑的结论是:本案中,医方对瘢痕子宫产妇吴晶晶大剂量加速静滴13个多小时的缩宫素,直接导致了产妇子宫破裂、胎儿宫内窒息、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等严重损害后果!但鉴定意见却认为医方对产妇静滴缩宫素没问题。因此,鉴定意见违背本案基本事实,纯属伪造!

最后,即使不考虑我方之前两篇文章的举证论证,仅对鉴定机构给出的上述理由进行分析,也不难发现其中存在明显有违常理之处。

1、吴晶晶案中,瘢痕子宫产妇再次妊娠阴道试产(TOLAC)过程中发生“子宫破裂”的严重损害后果,医方对产妇吴晶晶不承担任何责任,合乎常理吗?

对于吴晶晶来说,在生产前一直在医院产检,那么,医方一开始就应当知道,其是瘢痕子宫产妇,若进行阴道试产,那TOLAC的最大风险就是子宫破裂;更应当知道,子宫破裂是导致母儿不良预后的主要原因。这是鉴定机构认定医方过错责任的论述(请见图2-3)

那么,瘢痕子宫产妇阴道试产期间发生了子宫破裂,能否以“医方在产前告知了相关风险、且产妇和家属也签订了知情同意书”为由,而完全豁免医方的责任呢?即使鉴定机构认为“医方告知风险的行为、产前评估的行为、产程中对瘢痕子宫产妇使用缩宫素的诊疗行为”均无过错,那就能将子宫破裂的责任全部推给产妇吗?

显然,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医方仍然要对产妇子宫破裂承担全部责任。这是因为,TOLAC的最大风险——“子宫破裂”,不是难以预料的意外,而是完全可控的风险因素。

如果鉴定机构认为,这一风险因素不可控,那么医方建议瘢痕子宫产妇进行风险不可控的阴道试产,是否具有重大过错?

如果鉴定机构认为,这一风险因素可控,那么医方做了哪些风险控制呢?结合本案证据《缩宫素点滴观察表、分娩进行记录》以及吴晶晶案的《鉴定意见书》、王博文案鉴定机构答复二审法官询问的《复函》,可知:医方仅在形式上告知产妇及家属相关风险后,就放任产妇阴道试产,并大剂量加速静滴可能引起子宫破裂的缩宫素13小时以上,并在发现胎心异常时,依然未考虑到“先兆子宫破裂或子宫破裂”这一TOLAC最大风险的可能;而在胎心减速不可恢复时,又误诊胎盘早剥而错误施行了产钳助产,极大地延误了剖宫产、耽误了胎儿娩出的时间,导致产妇子宫破裂、新生儿重度窒息。

在这样的情况下,鉴定机构能认定医方为防止产妇子宫破裂的风险,做了充分准备吗?能认定医方的诊疗行为尽到了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义务吗?能认定医方的过错参与度为零吗?如果医务人员、司法工作者、社会公众尚有良知,那么答案显然是:不能!

试想,如果将本案母婴的严重损害后果完全归因于有瘢痕子宫的产妇、且让完全无过错的新生儿在出生后就得自行承担被医方损害的部分责任,那么依这样的裁判逻辑,就是放任甚至变相鼓励中山大学岭南医院甚至整个中国的产科医疗界,继续对有剖宫产史再次妊娠的产妇草率建议阴道试产、违规加速静滴缩宫素催产,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试问, 在这种情况下,每一位有剖宫产史的产妇,将承担怎样的医疗风险?随着我国三胎政策的推行,如此毫无担当的枉法裁判,会让多少瘢痕子宫产妇遭遇与我同样的不幸命运?

2、王博文案中,对于新生儿重度窒息、缺血缺氧性脑病等严重损害后果,医方仅承担60%责任,合乎常理吗?

根据上述说理,鉴定医方对新生儿王博文仅承担41%-60%的同等责任、判决医方仅承担60%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显然畸低。

根据《缩宫素点滴观察表、分娩进行记录》(图7-9)中的内容:

中山大学岭南医院的第三项过错责任

《缩宫素点滴观察表》末页    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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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进行记录》 图8、9

2019年4月26日凌晨2点39分,缩宫素滴速50滴/分,宫缩时胎心减至72次/分,持续40秒,可恢复。黄珊瑜医生在场,停缩宫素点滴,转分娩进行记录单。

2点42分,宫缩时用力出现胎心减速,胎心可恢复;2点58分,胎心减至79次/分,持续50-60秒,胎心可恢复;3点02分,胎心减至82次/分,持续30-40秒,可恢复

3点05分,胎心减至62次/分,不可恢复,准备消毒阴检;3点8分,宫颈近全,可疑血性羊水,胎心仍不可恢复;3点13分,宫颈近全,先露S+1.5,予改变体位后,胎心无恢复;3点17分……尝试产钳助产……立即退出产钳,即刻推病人入手术室行剖宫产。

再结合鉴定机构在上述《复函》中引用的诊疗规范,以及回应医方相关意见的原话(请见图2-3):

产妇吴晶晶在瘢痕子宫阴道试产过程中出现反复胎心减速,应高度警惕子宫破裂可能,当出现血性羊水,有产前异常出血的情况下,更应首先考虑子宫破裂的诊断,而非胎盘早剥。岭南医院在患者TOLAC过程中出现胎儿窘迫,阴查上推胎头见血液及血块涌出的情况下,首先考虑胎盘早剥的可能,并选择了产钳助产的方式是不恰当的。

共识中明确指出在行阴道助产前需排除先兆子宫破裂。发现胎心异常、先兆子宫破裂或子宫破裂等征象时应实施紧急剖宫产,尽快娩出胎儿。

从上述材料可知,如果医方在4月26日凌晨2点39分(即:首次发现可恢复的胎心减速、停用缩宫素的那一刻),就考虑到诊疗规范要求的“剖宫产术后阴道试产的最主要并发症是‘先兆子宫破裂或子宫破裂’,改善母儿结局的关键是尽早发现子宫破裂,及时处理。胎心监护异常,特别是出现胎儿心动过缓、变异减速或晚期减速等,是‘先兆子宫破裂和子宫破裂’的最常见的临床表现”,并由此及时实施剖宫产、尽快娩出胎儿,那么新生儿王博文还会在一出生,就重度窒息、就患有缺血缺氧性脑病并至今脑瘫吗?如果医务人员、司法工作者、社会公众尚有良知,那么答案显然也是:不能!

那么,医方在第一时间考虑到诊疗规范的要求,有难度吗?显然没有因为我一直在医方处产检啊,医方一直都知道我是剖宫产术后有瘢痕子宫的产妇啊;我临产入院前后,医方还因其瘢痕子宫,两次让我和我老公签了一堆告知阴道试产风险的知情同意书啊;且自我临产入院(4月25日凌晨4点半)到医方发现首次可恢复的胎心减速(4月26日凌晨2点39分),期间长达22小时以上;在那么长的时间内,难道医方都想不到“剖宫产术后阴道试产的最主要并发症是‘先兆子宫破裂或子宫破裂’”吗?难道医方都不能为此戒慎恐惧,从而慎重评估TOLAC的适应症和禁忌症、避免长时间、大剂量、加速静滴缩宫素,并做好紧急剖宫产的准备吗?在首次发现可恢复的胎心减速时,难道不能首先考虑“瘢痕子宫”的入院诊断,从而依据诊疗规范正确诊断其最大风险是“先兆子宫破裂或子宫破裂”,并依据诊疗规范,立即剖宫产、尽快娩出胎儿吗?

作为国家级母婴安全优质服务医院、卫生部指定专科培训基地、全国助产门诊示范中心、全国爱婴医院、中国母婴友好医院、广州市重症孕产妇救治中心,要求中山大学岭南医院的产科医生规范行医,一点都不苛刻吧?

综上所述,对产妇吴晶晶子宫破裂、新生儿王博文缺血缺氧性脑病的严重损害后果,中山大学岭南医院依法应当分别承担100%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这是有良知、有专业操守的鉴定人应当作出的判断!

但鉴定机构出具的虚假鉴定意见,仅认定医方对新生儿承担同等责任、对产妇不承担任何责任,显然有违常理,明显是在伪造证据!而原审两级法院也“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以鉴代审,枉法裁判!

五、维权进展及我方感受

遗憾的是,广东省高院、广州市检都没有支持我方诉求。从之前的《我们一家所遭遇的巨大司法不公》一文中可知,省市两级司法机关的不支持都没有任何说理,我们甚至连省高院经办法官赵虹的面都没见到……这令深受损害的我们,极度心寒。

善意理解,可能因为本案太过专业,法官、检察官日理万机,无暇思考本案所涉的专业问题,故仍旧以鉴代审,无法为草民主持公道。

但这决不是是枉法裁判的理由,因为只要凭着公平正义之心和司法为民的责任感,就不难发现鉴定意见背后的荒诞逻辑。

作为受难的产妇、作为终身残疾的王博文的母亲,我期望竭尽全力把本案讲清楚,让普天之下的有心人都能通过关注本案,来关注底层百姓面临的医疗风险和维权艰难;我期望司法工作者能尽到职责,令本案获得转机,让我的儿子王博文有一个不那么悲惨的未来;我期望发生在我们身上的悲剧,不要在任何人身上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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