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法定继承如何判断适用何地法律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张律师:

您好!我家祖籍广东汕头。上世纪90年代末,我父母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并离开汕头开始在香港居住。我在香港出生,并与父母共同生活在香港。父母原先在汕头的住房由我在汕头的爷爷奶奶、叔叔姑姑日常照看,逢年过节我和父母也会回汕头小住几日。2019年,我父亲被诊断出罕见病,开始往返于香港和汕头的两地医院和家中治病、养病。我父亲今年初在汕头的医院去世,我和母亲闻讯后从香港赶到汕头料理后事。

我父亲未留遗嘱,遗产包括香港房屋一套、汕头房屋一套及房屋内财产若干。我爷爷奶奶认为我父亲患病后大部分时间住在汕头,特别是在去世之前,我父亲在汕头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多由他们及叔叔姑姑轮流照顾,我和我母亲几乎未尽到照顾责任,且我父亲部分遗产位于汕头,因此,他们认为我父亲的遗产继承应该适用中国内地法律。

最近一年多,我和母亲也是由于疫情不便频繁在香港和汕头之间往来,且当时爷爷奶奶也同意我们留在香港,父亲在汕头还有叔叔姑姑帮助照顾。所以,并不是我们不想尽照顾责任。我和母亲认为,父亲的遗产继承应适用香港法律,由我和母亲全部继承。对于爷爷奶奶、叔叔姑姑在父亲最后时光的照顾,我和母亲均表感谢,可以给予一定补偿。我想和爷爷奶奶坦诚沟通,但又担心我的表述如果不好会影响亲情,还请您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下我父亲的遗产继承情况,谢谢!

香港 陈女士

陈女士:

您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您父亲留在汕头的不动产房屋的继承应适用中国内地法律,而留在香港的不动产房屋及全部动产的继承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适用香港法律的部分,由您和母亲继承父亲名下全部遗产;适用中国内地法律的部分,您和母亲与您的爷爷奶奶同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因此您的爷爷奶奶也会参与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具体到遗产分配和法律依据,为您解答如下。

■ 法定继承适用何地法律,取决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您父亲是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去世时是在中国内地的医院。尽管去世前,您父亲已经连续居住在汕头一年以上,但目的是为了治病就医。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据此,您父亲在汕头连续居住满一年属于无法认定汕头为经常居所地的除外情形,所以,您父亲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依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

按照上述对您父亲经常居所地的确定,您父亲遗产中动产的继承,应适用其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即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不动产的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所以,您父亲留在汕头的不动产房屋的继承应适用中国内地法律,而留在香港的不动产房屋及全部动产的继承则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 关于您爷爷奶奶及叔叔姑姑对遗产的继承

依据中国内地法律中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法定继承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故您的爷爷奶奶属于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您的爷爷奶奶在您父亲去世前的几年里,探望并组织叔叔姑姑轮流照顾您患病的父亲,据以上规定,您的爷爷奶奶作为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您的叔叔姑姑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

■ 律师小结

遗产的法定继承由于遗产性质不同及适用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相应的遗产分配方式、分配范围也会有所不同。您顾念亲情,征询法律意见处理遗产继承的行为值得肯定,希望以上的解答能够助您顺利处理完成相关事宜。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晓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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