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内蒙古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经过前期的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以及刚才的法庭调查认为,在本案的房屋征收程序出现了明显重大违法情况下,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是应当依法撤销的。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房屋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之一,房屋问题事关千家万户。在我国,房屋征收问题一直是老百姓普遍关注的问题,房屋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几经修改、废止,才有了现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这部法律对征收房屋的程序、实体等具体操作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本案中,被告的征收过程存在明显的重大违法行为,关键程序几乎全部违法。
一、被告违背征收拆迁目的使用房屋,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从行政法上讲,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本案被告在征收原告房屋时,是以修建地铁、绿化的名义对xx区统建楼小区包括原告在内的2、3、4号楼进行了征收。到如今,地铁线已经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被征收房屋却没有拆迁,被告将房屋划转到了xxx交通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XXX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现在其为了增值营利正在进行装修。由一家营利性的公司使用被征收房屋已经完全违背了最初的征收目的,超出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共利益的范围规定,超出了《内蒙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再次明确的征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所以,被告违背征收拆迁目的使用房屋已经导致房屋征收前期所有工作违法。
另外,从《合同法》角度来看,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目的使用房屋,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的行为应当推定为是合同欺诈行为,被告以欺诈方式与原告订立的《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违背了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二、被告与原告签订《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前置程序即征收程序出现明显重大违法,主要情形有:
1、被告制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补偿方式只有一种:一次性货币补偿,没有其它补偿方式,剥夺了原告在补偿方式上的选择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本案中,被告制定的《xxxx轨道交通1、2号线一期工程xxx区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二部分第(一)项明确规定: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且在落实该方案时也没有给统建楼小区包括原告在内的2、3、4号楼被征收人提供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2、房屋征收过程中评估机构的确定方式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按少数服从多数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本案中,被告在统建楼小区房屋征收过程中评估机构确定时没有得到包括原告在内的2、3、4号楼被征收人协商同意,也没有通过被征收人多数表决确定,也不存在摇号、抽签的确定方式。总之,本次评估机构的确定不是由被征收人确定的,是由被告单方确定的。所以,本案中,在评估机构的确定上是违法的。
3、房屋评估机构没有作出分户评估报告是违法的,且导致原告在后期对房屋价格不认可丧失了申请复核及鉴定的权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评估机构应当作出分户评估报告进行公示并进行现场解释说明。本案中,在评估机构的确定违法后,被告单方确定了评估机构,对包括原告在内的2、3、4号楼被征收人所居住的统建楼进行了统一定价,没有进行分户评估。所以,评估机构没有作出分户评估报告是违法的,且导致了被征收房屋征收价格很不公平,也最终导致原告在后期对房屋价格不认可丧失了申请复核及鉴定的权利。
4、被告以xxxxx区地铁线征收指挥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xxx人民政府合法(经xxx编委会批准)的房屋征收部门是xxx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所以,在xxx有资格签订《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只有被告与xxx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其余机构签订都是违法的。
另外,xxxx区地铁线征收指挥部作为服务地铁修建而成立的临时机构,是不具有行政或者民事主体资格的,所以,其代表xxx政府和xxx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5、关于上述明显重大违法之处的举证责任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履行法定程序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关于上述明显重大违法之处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从法庭调查情况来看,被告对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所以就推定被告的征收程序不合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被告对xxx统建楼小区包括原告在内的2、3、4号楼的房屋进行征收,在征收程序出现了重大违法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了《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在后期地铁线投入运营,被征收房屋不需要拆迁的情况下,没有主动纠正违法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在此,恳请法庭依法纠正被告的违法违约行为,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
代理人:
20XX年11月25日当庭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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