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案例 | 被继承人去世,继承人放弃继承,债权人利益如何保护?辛集市人民法院首例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被继承人贷款购房后去世,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剩余贷款如何处理?

近日,辛集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结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纠纷案件,该案是自《民法典》施行后我院首例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冯某某在辛集市区购买了一套二手商品住房,因资金有限,冯某某以该房产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买房。借款期限内,冯某某去世,尚有20余万元借款未还。冯某某的父母年近古稀,无偿还借款的能力,明确表示放弃对冯某某遗产的继承。房子就这样成为了无主遗产。无奈之下,银行作为利害关系人向辛集法院起诉,申请法院指定辛集市民政局为冯某某的遗产管理人,以便处理冯某某的生前债务事宜。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冯某某已去世,现各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其生前居住的该房产位于辛集市区内,银行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辛集市民政局作为冯某某的遗产管理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释法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新增的内容,《民法典》通过第1145条至第1149条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报酬和责任等内容,弥补了原《继承法》没有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缺失,完善了继承法律制度体系。遗产管理人的设立,有利于避免遗产出现无人管理的状态,具有管理和保全财产、维护遗产权利人的利益、实现遗产公平分配和保障交易安全的功能。本案中,因冯某某去世且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指定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银行可要求其协助办理后续债务事宜,维护了市场交易安全。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染墨绘君衣染墨绘君衣
上一篇 2023-06-20
下一篇 2023-06-2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