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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三百七十六条【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和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立法背景】
1997年修订刑法的情况。预备役制度是我国重要的国防制度,预备役人员是我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法律对预备役部队、人员的性质,战时征召预备役人员的制度作了规定。1997年国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预备役部队平时按照规定进行训练,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战时根据国家发布的动员令转为现役部队。兵役法第五条规定,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预备役军官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对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征召预备役军官的具体制度作了规定。预备役人员战时及时响应征召,参加军事训练,对于增强国家的国防实力和应变能力,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的服兵役义务,对国家国防动员的有效实施造成妨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于这种行为的法律责任,1984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兵役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战时,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征召或者拒绝、逃避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即比照军人逃离部队犯罪的规定处罚。
预备役军官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预备役军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逃避预备役登记的;(二)拒绝或者逃避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三)拒绝、逃避征召的。1997年修订刑法时,相应增加了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的犯罪。
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公民拒绝、逃避服兵役的行为,属于不履行公民的法定义务。特别是在战时,公民无故拒绝或者逃避服兵役,导致无法保障国家兵员,使部队战斗力削弱,直接危害国防利益。兵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战时有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修订刑法时,也相应增加了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的犯罪。
【条文解读】
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款规定的犯罪行为发生在战时,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预备役人员在平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行为,可以依照兵役法、预备役军官法等规定予以处罚,但不构成犯罪。战时的含义,应当根据刑法第四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理解,即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2犯罪主体是预备役人员。预备役人员的含义,应当根据兵役法第五条的规定掌握,即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人员,分为预备役士兵和预备役军官。
3预备役人员实施了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行为。“拒绝”是指不接受。“逃避”是指有意躲避。“征召”,是指兵役机关依法向预备役人员发出通知,要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准备转服现役。根据兵役法的规定,预备役人员在接到应召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地点报到。预备役人员明确地向有关人员表示拒绝征召或者军事训练,以及虽未明确拒绝,但以消极躲避的方式不响应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都可以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
4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无故拒绝、逃避,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或其他严重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九十五条的规定,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二)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或者采取自伤、自残等方式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三)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对于有些预备役人员因生病或家中确有实际困难不能或者不能及时应召或参加军事训练的,不能定罪处刑。
根据本款规定,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款是关于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构成本罪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款规定的犯罪行为发生在战时,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公民平时拒绝、逃避服役的行为,可以依照兵役法等规定予以处罚,但不构成犯罪。
2犯罪主体是一般公民。根据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法服兵役。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
3行为人实施了拒绝、逃避服役的行为。在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审定新兵、交接新兵等征兵工作各环节拒绝、逃避服役的行为,都可能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
4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拒绝、逃避服役的;(二)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或者采取自伤、自残等方式拒绝、逃避服役的;(三)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逃避服役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本款规定,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考虑到一般公民和预备役人员在身份、义务等方面的不同,本款规定的刑罚与第一款规定的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作了轻重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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