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假货”可以构成犯罪?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大量商品涌入市场,其中不乏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即我们常说的“假货”。法律禁止销售“假货”的行为,轻则构成民事侵权,符合条件的则可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根据“Aipha大数据”搜索显示,2010年至2018年,我国法院共受理216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案件,判处有期徒刑148件、拘役11件(其中适用缓刑94件),并处或单处罚金,部分行为人被处以刑法后仍被商标权利人追索民事赔偿。那么什么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构成犯罪条件
(一)犯罪主体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犯罪直接由个人承担刑事责任,单位犯罪除对单位判处罚金以外,还应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规定判处刑罚。
(二)主观“明知”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其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明知”该如何认定,“明知”是行为人“明确知道”、 “应当知道”还是“可能知道”,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第4项为兜底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除1-3项规定的情况外,可以通过商品进货渠道、销售价格、商品质量、会计账面等方面进行认定。
(三)相同商标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商标必须是假冒他人注册的“相同商标”。“相同商标”是指与他人的商标完全相同或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并且必须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如果仅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或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都无法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销售这三种商品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四)数额较大、巨大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销售金额有明确要求。《解释》第二条规定,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实际销售金额往往难以查清,查获的大多都是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那么库存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追诉标准二”)第七十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可见,行为人即使尚未销售侵权商品或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待售侵权商品货值金额或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仍然可以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四、共犯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符合条件的可以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从事该犯罪行为而提供帮助则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同样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明知”。明知可分为“事前明知”和“事中明知”,如行为人事先与他人合谋,为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提供资金、场所等帮助为事先明知,这种情形应当以共犯论处。但如果行为人没有与他人事先合谋,而是在业务往来中知道他人可能存在从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行为人只是客观上提供了帮助,对于这种情形则应当慎重把握,必须结合行为人参与的具体行为、时间长短、帮助大小等因素予以确认。
五、结语
商品销售是商品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一环,经营者对其销售的商品具有审查义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轻者构成民事侵权,严重可以构成犯罪,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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